资源描述
木材半成品、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一、本公司生产所用原辅料必须来自企业评定的合格供应商内采购,经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二、各单位责任人对自己管区的生产设备每天做日常维护保养,并真实填写设备日常保养记录,并制订年度检修计划,对机器设备进行安全年检。
三、品管部负责对公司所有计量类器具定期报吴江计量所对其进行校正;新购进或维修的计量器具都须在质检处建档备案,以备追溯。
四、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岗前技能培训,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能上岗。相关责任人做好培训记录。
五、公司每一道工序严格执行“三检”制度
1. 自检:操作人员对自己所在工序的原辅料、设备状况进行确认,不合格的分开堆放。
2. 互检: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流转下来的半成品进行确认,是否符合加工要求。
3. 专职检:质检部对生产各工序进行来回巡检,并如实填写生产过程流转卡,发现异常立即要求停止生产,并开出品质异常联系单或知会单,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部门,并对已生产的半成品或成品进行追溯检验。
4. 厂检员负责公司半成品、成品的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公司半成品、成品的重点控制方面为产品质量、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及有害生物防疫三方面。
1. 品管部有专人对成品、半成品依客户验收标准对其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自检报告。对于实验室未能开展的检测项目,将样品送至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客户有特殊要求使用国外标准需外送有资质单位检测)。
A. 外销浸渍纸层压木质相框每批次甲醛释放量公司实施批批自检或外送至协作检测单位(吴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所)检测。国外要求有变化、原料供方有变化时应提前送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后方可放行。
B. 外销相框或家具每批次所使用的油漆应具备供方出具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并应是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品种/型号,公司结合检验检疫抽查不定期对油漆进行抽样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其进行油漆涂层总铅量的检测,检测合格方能出货,对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的油漆,并对做好的板材磨砂重做,同时追溯使用的油漆原料品种、型号、批次号,与供方进行沟通。
C. 外销木制相框或家具的甲醛释放量检测控制方法与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相同。其油漆中重金属含量控制方法与中高密度板相同。
公司内销产品每年度送外检测机构做全项测检报告。
七、每批成品入库前,必须经品管部人员依成品出厂检验规范的要求对其成品进行检验,合格后在入库单上签字,仓管人员必须有见到经品管人员签字确认的入库单,方可入库出货。
八、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半成品、成品,品管部或厂检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反馈,做好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工作。
九、出货装柜前的货物必须有经品管部的出厂检验报告和经厂检员确认好的《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才能装柜;在此同时,货柜来厂装柜前,厂检员
必须依《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的防疫制度》内的规定对货柜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做好确保其符合检验检疫要求。
十、附相关记录:
1. 《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
2. 《生产过程流转卡》
3. 《成品出厂检验报告》
木材半成品、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 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 米以上。
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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