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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者行政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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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者行政处罚 一、事故责任者行政处罚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关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处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惩处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作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百之效。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督促干部和工人遵守劳作保护法规,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防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对因违章而造成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惩处不是目的,执行法规制度是为了惩前毖后教育人。惩处要防止两种倾向:一要防止惩办主义,不分情节轻重,不分初犯和屡犯,只讲惩处不讲教育;二要防止当罚不罚,对违章违纪者一味姑息迁就,致使犯错误的人一犯再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事故行政处罚有两种:一种是劳作保护监察机构对违反劳作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法人〕或领导者执行的处罚;另一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对所属工作人员违反劳作保护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而给予的处罚。 197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劳作总局、卫生部关于强化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中规定:“劳作、卫生部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令其限期改善;尘毒危害严重又长期不解决的,可以令其停产或转产,造成严重恶果的应追究责任。〞1982年《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严重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的矿山企业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有权提请上级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令其停产整顿或者封闭。〞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作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强化安全生产和劳作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批准劳作部门建立劳作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行业中执行国家劳作安全监察制度和违章经济制裁办法,作为同官僚主义和违章乱纪作斗争的一种法治手段。据此,许多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违反劳作保护法规的经济处罚办法。 二、行政处罚的条件。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劳作保护监察机构有权在以下状况下,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造成死亡、重伤、职业病等严重后果;2.发生事故后,有意隐瞒不报或谎报;3.忽视劳作条件的改善,消减防护设施,忽视安全教育,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4.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指派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造成伤亡事故者;5.职业危害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经劳作卫生部门和工会检察制定或参加验收,擅自交付施工或投产;6.其他违反劳作保护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形式及实施办法 1.劳作保护监察机关依据劳作保护法规,对违反法规的单位〔法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注销或收回所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3〕停产、整顿、封闭。 2.对违反法规的责任者和领导者,劳作保护监察机构可提出处理看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形式有: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降低工资等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以上处分的实施原则是: 〔1〕对违反劳作保护法规的责任者、领导者,在追究纪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时候,必必需本着严正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熟悉的程度,给予恰如其分的处分。对违反劳作保护法规,造成一定事故损失或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在职务的,可以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处分;对严重违反劳作保护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者,可以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对官僚主义严重、严重失职的领导者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2〕关于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渎职罪的,必必需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关于其中由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的,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职工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改判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可留用,分配适当工作。 〔3〕对违反劳作保护法规的单位〔法人〕,给予行政处罚时,则应本着有利于保护生产力、保护劳作者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和促进生产顺利发展的原则,把监察和服务结合起来。 〔4〕职工受处分后悔改表现好的,分别按下述规定由原处分单位解除处分; 记过的,半年后可解除处分; 记大过的,一年后可解除处分; 降低职务〔岗位〕工资等级的,两年后可解除处分; 降职、撤职的,两年后依据具体状况,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 开除留用察看期限两年,期满后酌情安排使用,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 在受上述处分期间,有特别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表现不好的,可延长解除期限。开除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开除公职。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给职工以行政处罚必必需做到手续完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职工违反劳作保护法规,必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会同劳作保护监察机构、工会等部门立案检察,经过调查、核实事实以后,提出处分看法。如果各有关方面关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看法时,劳作保护监察机构应该提出结论性的看法,交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看法,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调查结论或处分决定应同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看法,如本人拒绝签看法,由组织上写明状况,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在报送审批的案件获批准前,处分不能生效。一经批准生效后,应书面通知受处分本人,并装入本人档案。受处分人如果对所受处分不服,有权要求处理机关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行政处罚必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才能生效。 处分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同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相一致。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处分,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1.受行政处分的,由本部门或任免机关执行,但县〔市〕以下机关开除国家工作人员,必必需报县〔市〕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批准。 2.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受上列处分的,由所在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同时抄报主管机关。在特别状况下,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对下级行政机关中选举任职人员的降职、撤职处分,但必必需按宪法规定补办法律手续。 3.对死亡事故责任者的处分,须经县〔市〕级劳作部门同意。对重大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分,须经地、市级劳作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部门备案。对特大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达执行,并在上报国务院的同时,报劳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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