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教授资格条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领导,热爱的教育事业,贯彻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在科研、产业工作中经费不进入学校,搞体外循环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周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除体育、艺术学科外均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或省人事部门统组织的高级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
(二)年龄满50周岁的。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五)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职务的。
(六)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
省教育厅统颁发的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XX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专业实践能力。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
全日制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一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教学型:
教学型教师系指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类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类6篇以上,且至少有2篇论文被检索(其中本校学报限计1篇);②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并结题或通过验收,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三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前二名),或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前二名)。
(二)教学科研型:
教学科研型教师系指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①条和第②③条中的一条:
①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类10篇以上,理工等学科类8篇以上,且至少有3篇论文被检索(其中本校学报限计1篇);②主持级课题1项,或主持和主要参加(前三名)省(部)级课题各1项,且结题或通过验收;③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三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2项(第一名),或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名)。
(三)科研型:
科研型教师系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①条和第②③条中的一条:
①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类1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类10篇以上,且至少有4篇论文被检索(其中本校学报限计1篇);②主持级课题2项,或主持和主要参加(前三名)省(部)级以上课题各2项,且结题或通过验收;③获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前七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五名),或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前三名),或获省(部)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前三名)并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名)。
[注:①文科类论文检索指CSSCI、CSCD、SCI(E)、EI、ISTP,理工等学科类论文检索指SCI(E)、EI、ISTP;②增加检索论文1篇论文总数可减少1篇(最多减少2篇);③正式出版通用教材或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为主编或第一作者,且撰写15万字以上)论文总数可减少2篇(仅限1部)。]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基本条件:
在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在高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8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3年以上。
第十三条资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论文(著)前提条件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
(四)条中的两条:
(一)增加CSSCI (文科类)或SCI (理工等学科类)检索论文2篇(第一作者)。
(二)主持级课题2项,或主持和主要参加(前三名)省(部)级以上课题各2项,且结题或通过验收。
(三)获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前七名),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五名),或获省(部)级教学一等奖、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前三名)。
(四)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五条专职科研人员申报研究员资格,可参照本条件掌握,其教学业绩、成果须达到第三章第十条(二)(五)(六)项要求,且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若符合任职条件,可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但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七条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九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内涵、若干问题说明等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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