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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作业现场 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根据JGJ46 - 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技术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化工企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 定(试行)》等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 工过程中,临时性使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压为380/220V的低压电力系统的 作业。对1 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门是临时用电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是临时用电 的安全监督部门。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并编制临时 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三份,由施工作业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 临时用电作业人员、临时用电所在单位各持一联,保存期一年。
第五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功率在50kW 以上(含50kW )的还应另行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 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勘探;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 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5、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6、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六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临时用电,由施工作业单位或部门填 写“临时用电作业票”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或临时用电施 工组织设计,由生产管理部门或三级单位审核、审批。
第七条 工程承包商或外来施工作业队伍在分公司所属生产作业场所 临时用电,由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应急预案或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由生产管理部门或三级单位审核、审 批。
第八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专业电工进行。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V的绝缘电缆,且绝缘 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第十条架空临时线路: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2、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3、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
4、必须避开有爆炸危险、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第十一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 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二条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 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 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 于 1.5m。
第十三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 电器。
第十四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 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 电设备(含插座)。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 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 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六条 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 护网。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 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 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十七条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工 具,临时用电的停送电操作应在非防爆区域类进行。
第十八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2、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一一分配电箱一一开关箱;
3、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一分配电箱一一总配电箱(出现电气 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4、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5、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 处理;
6、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7、配电箱应保持整洁;
8、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后才使用;
9、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十九条对于夜间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 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第二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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