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校院(部)两级人事管理体制实施规范
为深化校院(部)两级人事管理体制改,进一步强化院(部)办学主体地位,理顺学校与院(部)人事管理责权利关系,转换人事管理机制,激发院(部)用人活力,提高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逐步构建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人事管理体制为目标,转换管理模式,不断强化院(部)人事管理主体地位,下移管理重心,逐步扩大院(部)人事管理自主权,明确责权利,充分发挥院(部)在人才人事工作中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学校宏观调控、目标管理、指导监督、考核评估与院(部)自主运行、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两者之间有机结合、充满活力的人才人事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人事管理水平和效益,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制度保障。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学校实行宏观调控和目标管理,向院(部)下放人才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权力。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院(部)的人才人事工作目标及责任与管理自主权及利益相一致。坚持分类管理考核的原则,依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根据各院(部)不同的实际状况和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各院(部)的人才人事工作目标,按主要指标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估。坚持有效监督指导的原则,学校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学校人事改精神的贯彻执行,确保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落实。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学校科学核定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人才使用效益和人事管理效率。
第二章学校人事管理
第三条学校负责制定中长期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定分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根据各院(部)承担的人才培养任务、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建设与平台建设任务、教学科研辅助任务、政管理任务、学生管理任务等指标,负责核定院(部)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
第五条学校负责制定岗位设置管理与岗位聘用办法并组织实施。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办法,组织全员岗位聘用工作。负责院(部)五级和六级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学校负责制定岗位绩效考核(含年度和聘期考核,下同)办法并组织实施。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程序要求,组织全校岗位绩效考核工作。负责依据院(部)整体工作对领导班子个人进行绩效考核,检查各院(部)个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过程与结果,对明显不合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归档个人绩效考核材料。
第七条学校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办法,确定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指标,组建评委会并组织评审或评审。根据各院(部)编制数和岗位数、实际人员结构、学科专业建设等情况,下达专业技术副高级及以上职务人选指标。
第八条学校负责制定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竞聘办法,确定年度专业技术岗位分级晋升指标,组建评委会并组织评审。负责专业技术二、三、五、六级岗位和工人技师岗位的评审或评审。
第九条学校依据中长期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负责制定年度教师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引进政策、计划、标准、程序及办法,对外发布教师引进计划,审核院(部)拟引进教师的资格条件(含体检),负责审批并办理引进手续,签订有关协议,兑现相关待遇。负责制定年度非教学人员公开招聘政策、计划、标准、程序及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新进教职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校负责制定各类特聘学者引进与管理办法及年度引才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选聘条件、政策待遇和考核要求,对外发布引才计划,审核人选,向上级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关待遇。对特聘学者履职情况及团队运行情况进行中期和聘期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中长期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负责制定年度教师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修订完善《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管理办法》、《中青年教师工程实践能力拓展计划实施办法》和《教师公派出国培训配套经费资助办法》等文件,明确培养对象的准入条件、选派比例、政策待遇,遴选和XX省培养培训计划人选,重点资助出国培训和工程实训项目,办理派遣和回校手续。
第十二条学校负责制定专家名师或拔尖人才的选培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特支计划、享受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专家、XX名师、新世纪高层次人才计划等人选的遴选,并负责跟踪培养、兑现待遇。
第十三条学校负责制定人力资源配置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配置全校人力资源,实施教职工的调配工作(含内部调整)。负责临时用工制度管理。对院(部)返聘教职工进行备案。制定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按规定的基本条件对外聘教师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负责教职工退休管理。根据上级规定执行教职工退休审批。制定教授退休年龄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负责制定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二级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负责核定和调整政策性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类保险。负责制定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发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审定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与规范。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工的奖励与表彰。学校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上级规定,负责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负责对院(部)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情况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人事规范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学校确定的人才队伍建设与人事工作重点项目等内容。学校设置人才建设与人事工作突出贡献奖,奖励业绩突出的院(部)。学校负责对院(部)人才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人才人事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现象的院(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院(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核拨总额的一定比例扣罚,其扣罚的部分用于奖励其他院(部)。
第三章院(部)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院(部)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以及学校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结合本院(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优化队伍结构的实际需要,制定本院(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院(部)在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院(部)各级各类岗位选聘条件、具体岗位职责、聘期目标任务和工作规范。根据学校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主要工作目标,将本单位全部职责分解到每个具体岗位,细化岗位职责与聘期任务。自主设立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改、平台、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和人才队伍等内涵建设项目,确定建设目标,自主选聘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实施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院(部)根据学校教职工岗位聘用办法和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符合本院(部)实际的各类各级岗位聘用实施规范和岗位绩效考核(含年度和聘期考核,下同)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院(部)除五级和六级管理岗位外的其他所有岗位人员的岗位聘用和绩效考核,并对岗位人选有聘用权、考核权和解聘权。院(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按规定和程序自主聘用各个岗位人选,代表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学校备案;按规定和程序确定各个岗位人选的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经无异议后报学校备案;按规定和程序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确定续聘或试岗、低聘等。
第二十二条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等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本院(部)内部的系(所)、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等内部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并自主确定负责人,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三条院(部)负责组建考评组,根据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下达的指标范围,评聘本院(部)教师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向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选。按规定程序制定实施规范、传达政策、审核资格和材料、公开展示材料、评聘或人选、结果公示、报备。负责处理本院(部)评聘或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院(部)组织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下达的指标范围,确定本院(部)教师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分级人选,向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分级人选和工人技师岗位人选。按规定程序制定实施规范、传达政策、审核资格和材料、公开展示材料、确定或人选、结果公示、报备。负责处理本院(部)确定或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院(部)根据学校教师引进政策与年度引进计划,按专任教师引进的条件标准和规定程序确定人选,并报学校审批。负责联系拟引进教师人选,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并形成意见,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公示,提供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研究方向与成果等证明材料并报学校。论证申报非教学人员补充计划,按学校工作方案组织相关考核工作,形成考核意见并报学校。制定新进教职工试用期培养方案,组织试用期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院(部)根据学校特聘学者引进政策和年度引才任务,负责广开渠道联系人选,经遴选论证报学校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拟订获批特聘学者的聘任合同,配备助手并组建学术团队,分解年度工作任务。落实特聘学者来校履职的日常服务和经费运行管理工作。组织特聘学者及团队年度工作汇报会并报学校备案。做好中期和聘期考核的准备工作,接受学校考核。组织特聘学者及团队参加上级论坛交流、专项评比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院(部)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计划,结合队伍建设实际和需要,制定本院(部)师资培养与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定各类学历和非学历培养人选,报学校备案。负责对派出人员实施过程管理和培训质量监控,督促按期回校,组织培训总结与鉴定并报学校存档,组织研修回校人员成果分享活动。院(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论证申请设立院
(部)非学历培养项目,报学校审批,项目所需费用由学校、院(部)和本人各承担一部分,实行项目制管理,接受学校验收评估。
第二十八条院(部)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落实本院(部)各类专家名师或拨尖人才的选拔、、培养、考核和服务工作,结合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人才队伍实际,有计划遴选各类后备人选,采取多种支持和资助措施,落实前期的培养打造工作。
第二十九条院(部)根据本院(部)编制数和岗位数,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含内部调整),并报学校审批。负责人员岗位调整涉及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调整人员涉及各方应服从学校安排。负责本院(部)临时用工聘用及用工制度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返聘教职工,并报学校备案。根据学校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自行外聘教师并履行管理职责,报学校审核备案。承担返聘教职工和外聘教师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条院(部)根据学校关于教授延长退休年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按条件和程序提出人选,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院(部)根据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考勤管理实施规范,负责本院(部)教职工考勤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报学校审批或备案。按考勤管理办法和实施规范,自主将教职工考勤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按规定报送考勤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院(部)对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有分配自主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本院(部)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规范,报学校审定后实施。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明细,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学校备案并发放。
第三十三条院(部)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按相关规定提出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的书面意见,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若因教职工不能胜任岗位而解聘,院(部)需提供证明材料,向学校报告,经学校核查后,院(部)通知本人办理调离学校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院(部)发现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五条院(部)对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工作进行年度总结,提供有关背景材料,配合学校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改中出现的本文件没有涉及到的人事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新情况,院(部)要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研究解决。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