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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加班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对员工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驻外办事处所有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综合部是公司加班管理和加班工资核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加班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控制检查和管理,其他部门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加班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包括驻外办事处,下同)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综合部
(人事)。
(二)综合部(人事)协助各部门做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三)综合部(人事)负责《加班(暨调休)申请单》
(附表)和加班结算方式的最终审核,负责加班工资的核算和累积调休小时数的核定;负责每个月统计各部门加班执行情况并通报给各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室。
第三章加班原则和分类
第六条加班原则
(一)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加点。
(二)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6个月内安排调休的,经综合部(人事)核准、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三)健康第一原则。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其从事加班加点工作。
第七条加班种类
(一)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工作。
(二)双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周六、日的工作。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
工作。
第四章加班认定和核算
第八条本管理规定所指的加班是指在公司所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以外,因公司指定工作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工作,必须连续工作一个小时以上的情形。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
第九条 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不得超3小时/天,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组织员工加班:
1.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2.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第十二条 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
直接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一)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二)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活动而延时工作的;
(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四)开会、培训、接待活动、出差的(出差补贴按《员工出差规定》文件执行);
(五)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以及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参加公共活动的;
(六)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参加公司组织的为提高员工个人技能和业务知识的会议或培训的;
(七)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员工因个人的原因需要为今后连续带薪休事假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
(八)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被安排电话值班,无需到工作场所处理事务的;
(九)在公司规定休息时间内,非由公司安排而由员工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
(十)其它不应属于加班的情形。
第十五条 现公司实行周一至周五固定、周六灵活(各部门自行安排)上班工作制,周一至周五加班算平时工作日加班,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算节假日加班。周一至周五下班时间后接到新任务算加班,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周一至周五因公司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小时内原则上不算加班。月工作日以21.75天计算。
第十六条 员工被安排加班,公司按照下列办法给予加班员工调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一)中层及以上员工加班,不享受加班工资,给予适当调休。
(二)普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申请加班工资,在周六、日或工作日加班的,原则上必须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三)凡给予结算并给付加班工资的加班时间,不再安排员工予以调休。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
(一)因工作性质特殊,营销类员工或其他无法按标准
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二)公司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营销人员以及实行绩效考评的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 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绩效工资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九条加班工资的计算
(一)平日加班按150%支付,周六、周日加班按2%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支付(如国家规定有变动,参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之和。
第二十条 加班调休
(一)员工所产生的加班,符合调休规定或未予以结算加班工资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优先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二)员工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每次调休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安排。
(三)员工调休必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与综合部(人事)协商,填写“加班(暨调休)申请单”(附表)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员工实际调休后,由部门负责人予以签字确认。
第五章加班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须事先填写“加
班(暨调休)申请单”,注明加班时间及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提前报综合部(人事)。“加班(暨调休)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7: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7: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
第二十二条 遇紧急情况必须加班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所属部门主管电话通知综合部(人事)经理,可先实施加班,但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须补填“加班(暨调休)申请单”提交给综合部(人事)。
第二十三条 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二十四条 员工加班后,需及时在“加班(暨调休)申请单”有关栏目填写实际加班时间,再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提交综合部(人事)审核予以核算加班调休时间或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加班工作安排,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加班者,当天应加班的工时按旷工处理。此行为累计三次及以上的,将取消当年度绩效考评资格和各类评比活动资格。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虚报加班的,由综合部(人事)进行核查,并按照公司的奖惩制度对相关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部(人事)配合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加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由综合部(人事)报公司分管领导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人事)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附表:加班(暨调休)申请单
xxxx有限公司加班(暨调休)申请单
(表单号:ZJSW-015)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岗位
加班信息填写
加班时间
年 月 日 时分至年 月 日 时分
加班类型
正常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其他
加班事由:
总经理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综合部经理意见:
综合部(人事意见:
部门经理审核:
实际加班时间确认:
确认人:
加班核算:调休:小时
加班费:元(具体核算:
)
核算人:
调休信息填写
申请人
所属部门
加班单编号
调休时间
年 月 日时至年 月 日时
调休事由:
分管领导意见:
人事部门意见:
部门经理审核:
★此表格分上下两部分,加班前填写上半部分,即加班前一天员工填写本单一领导签字一交综合部(人事)备案;调休前填写下半部分并完成审批流程,交综合部(人事)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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