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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费及作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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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产经费及作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平安生产费用,保障企业平安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xx]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立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平安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本钱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工程平安生产条件的资金。 平安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标准使用”的原那么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立。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平安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平安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平安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平安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方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平安费用按地质勘查工程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立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立工程类别平安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立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根本建立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平安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视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局部,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 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局部,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局部,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局部,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局部,按照2.5%提 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的局部,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 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 营业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 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3%提取; 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1%提取; 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 营业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 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2%提取; 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5. 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 营业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 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1.75%提取; 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8%提取; 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局部,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局部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 营业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 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1.5%提取; 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5.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局部,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 营业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 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2%提取; 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提取; 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平安费用结余分别到达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平安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xx] 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根据平安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平安费用提取标准。 本方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平安费用提取使用方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缺乏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平安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那么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平安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那么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平安费用。 第三章平安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平安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平安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咨询、标准化建立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 (七)平安生产宣传、教育、支出; (八)平安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和重大平安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平安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咨询、标准化建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 (六)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施工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穿插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平安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 (六)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 (六)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平安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平安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立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 (七)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立支出; (五)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 (七)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平安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立支出; (五)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 (七)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立支出; (六)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 (八)平安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 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平安鉴定评估、平安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立支出; (六)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 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平安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平安专项论证与平安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平安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平安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方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平安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平安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到达平安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平安费用缺乏的,超出局部按正常本钱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平安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平安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平安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平安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平安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平安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方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平安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方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到达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视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平安费用管理,明确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平安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方案,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平安费用使用方案和上一年平安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平安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平安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视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方法提取和使用平安费用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建立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平安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平安费用的,由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煤矿平安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分。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 平安生产投入及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xx-10-19 18:11 1目的 为了建立生产企业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保证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企业平安生产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 3管理职责 3.1财务部是平安生产资金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3.1.1认真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关于平安生产资金投入的规 定,保证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将平安生产资金纳入公司财务方案,并予以保证。 3.1.2做好平安生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规定提取平安生产资金,并不得挪用。 3.1.3根据已批准的平安资金方案工程,监视专款专用,已完成的平安生产投入工程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2平安管理部是平安生产资金使用的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3.2. 1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平安生产资金使用方案,经调查核实、综合平衡,编制全公司的年度平安生产资金使用方案; 3.2.2负责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的分配,并监视平安生产资金的合理使用; 3.2.3对安措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并对列入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的工程报销进行审核。 4平安生产费用的管理 4.1平安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公司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4.1.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4.1.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万元至1万元(含)的局部,按照2%提取; 4.1.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万元至10万元(含)的局 部,按照0.5%提取; 4.1.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万元及以上的局部,按照0.2%提取。 4.2平安费用使用范围 4.2.1平安技术措施工程建立。 4.2.2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2.3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4.2.4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4.2.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4.2.6平安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4.2.7平安风险抵押金。 4.2.8保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平安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它有关经费投入。 4.2.9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费用。 4.2.10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体检费用等。 4.2.11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3平安费用使用要求 4.3.1提取平安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平安费用缺乏的,超出局部按正常本钱费用渠道列支。 4.3.2总经理应确保平安生产资金的足额投入,不管企业资金如何紧张,应始终将平安投入放在首位,防止因平安投入缺乏产生严重后果。4.3.3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平安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司应当披露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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