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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设项目结算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060743 上传时间:2025-04-2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71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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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设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XX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自行建设或者委托项目承建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部门是指公司总部自行建设或者委托项目承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的责任部门。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管理部门是指公司负责固定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关登记、清查、处置和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需要较长时间建设或者研发,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效益为主要目的,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恢复和更新改造等形式实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再生产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软件实施及项目集成等。 第四条建设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在价款结算活动中,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价款的约定 第六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审批立项并与承建方签订合同。建设部门须将项目立项签报、项目合同上传至实物资产管理系统。 第七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比价、协商后的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合同条款中须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收取时间、返还时间等。其中,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收取时间不得晚于预付款支付时间,返还时间不得早于项目竣工决算完成时间。在确实无法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可提供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 (二)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条件等。其中,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 (三)项目进度款的结算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四)项目竣工决算款的结算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五)项目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返还时间等。其中,项目质保金原则上不得小于决算金额的10%。 本办法未详尽合同条款事项,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实需要进行合同变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流程重新进行审批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章项目款项的结算 第十条除软件实施及项目集成外,所有超过1万元的项目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造价跟踪审计,定期出具项目阶段审计说明,并最终出具造价跟踪审计报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应具有造价审计资格,并在公司确定的合作中介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比选产生。跟踪审计合同应在建设项目主合同签订十个工作日内签订。 第十一条项目预付款的支付 经办人员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后,须填写《项目付款申请单》,由监理、建设部门确认是否满足合同预付条件。若支付金额超过2万元,经办人须将《项目付款申请单》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之后,经办人将审批后的《项目付款申请单》连同发票、建设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等材料交由财务管理部门付款。财务管理部门应将每次付款的相关资料纳入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进度款的支付 (一)项目进度款可以按项目节点付款,也可以按项目完工百分比付款。 (二)按节点付款的项目,每次支付进度款,须扣回材料款、水电费等甲方代垫的费用。当预付款和进度款合计达到合同总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项目款,待项目竣工决算后作为项目竣工决算款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余款项。 (三)按完工百分比付款的项目,每次支付进度款,须扣回材料款、水电费等甲方代垫的费用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方法扣回预付款,同时扣除10%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 当项目进度达到80%时,预付款须全额扣回,同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剩余进度款作为竣工决算款一次性支付。 (四)支付项目进度款时必须取得建设单位开具的发票,《项目付款申请单》的审批流程与预付款一致。 (五)项目经办人员每季度最后一天须将经过承建单位、监理、建设部门审核的工作量统计报表报送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和质量要求上报工作量统计报表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进度款。 第四章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项目决算款的支付 (一)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部门应组织承建单位、使用部门、监理以及公司内部其他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达标后出具 《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二)验收报告出具当日,财务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部门、承建单位、监理、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公司内部其他相关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工作,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内审部门对竣工决算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所有《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须经过审计。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应具有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格,并在公司确定的合作中介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比选产生,承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可为同一家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合同应在项目验收开始前签订,并邀请中介机构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 (四)竣工决算资料的准备 建设部门和承建单位,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的立项批复、概算、合同、验收签证、拟移交资产清单等相关资料。财务管理部门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每次付款的会计资料。 (五)《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1)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2)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2. 竣工决算说明书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3)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4)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3.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审计后,须按照项目立项时审批的流程和权限进行项目决算的审批。 (二)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审批后,项目经办人员持发票、经审批的《项目付款申请单》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竣工决算款的支付。发票的总金额须与竣工决算报告的决算金额一致。《项目付款申请单》的审批流程与预付款一致。 第十四条资产移交手续 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验收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的移交手续,编制《资产入库单》;财务管理部门依据《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资产入库单》完成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竣工决算报告审批后,项目经办人员可凭经审批的《项目付款申请单》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手续。《项目付款申请单》的审批流程与预付款一致。 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竣工决算款支付时,须扣留不低于项目竣工决算总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后支付。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经双方确认后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质保期满后,项目建设部门应组织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最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双方应尽快达成返修和扣款计划。财务管理部门依据最后的验收报告、双方确认的质量保证金扣款计划、经审批的《项目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应按项目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期间档案管理的归单位,需要将项目所有基础资料整理归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概预算、项目设计与施工方案、项目合同、项目签证、付款资料、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等。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部门须将每次工程款项支付的相关资料纳入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审批通过,建设单位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全部基础资料移交给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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