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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建,根据有关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XX市市级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院管理的各种经费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行为。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教学用具(含学生课桌椅)、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图书、药品、家具、空调、食堂用品、清洁用品、劳保用品、水电材料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学院各类保险、绿化保洁、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信息技术、劳务派遣等。
第三条 学院的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学院各部门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效益的原则,维护学院利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成立学院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采购管理工作。组长由主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后勤、财务、归管理部门、申购部门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及申购人组成。
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学院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遵章开展采购工作和监督工作;
(三)研究制订院内采购项目的招标范围、标准、程序、工作纪律以及招标文件范本、合同文件范本;
(四)审批采购计划、非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及其他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五)负责审议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招标方式、代理机构、招标参数、付款方式等事宜;
(六)受理与学院采购活动相关的质疑和投诉,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拟订学院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核、接收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申请有关材料;
(三)组织安排采购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并记录备案;
(四)负责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五)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六)负责采购工作档案管理。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是学院采购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采购有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手续;
(二)按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负责组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拟制、专家论证、审核工作;
(四)负责采购过程中有关投诉答疑、质疑回复,组织投诉事项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八条归职能部门的职责。论证采购项目可行性,调研市场信息,释疑采购技术,参与组织验收等工作。归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通用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类、家具用具类、物业租赁项目;
(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教务处负责教材类项目;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类项目;
(五)安保处负责安保类项目;
(六)实训中心负责教学、实验耗材等项目;
(七)科研科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等项目。
第九条申购部门是指学院各部门因工作需求对相关货物和服务提出或使用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申报采购计划和上报经费预算;
(二)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组织并做
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手续、核实资金来源等工作;
(三)提出采购标的物的选型,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
数、预算价格(应在市场询价基础上科学合理编制)及采购方案;
(四)负责做好采购项目的信息填报工作;
(五)组织授权内项目的自行采购工作;
(六)组织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
第十条学院物资采购实行年度采购计划预算制。各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集中申报翌年的采购计划,经归部门、后勤管理处汇总上报财务处,经委会审核后,由财务处10月底前负责将采购预算上报市财政局,并根据财政局和学院下达的年度预算进行采购,未列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十一条年度采购计划追加、调整。学院物资采购计划年度预算确定后,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变更或追加采购计划的,申购部门申请并填写《XX卫生职业学院采购预算调整或追加审批表》,由归职能部门及后勤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经学院审批后,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购预算追加、调整报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申购部门根据已落实的经费指标,填写《XX卫生职业学院物资审批表》,专项任务按任务需要一次性提出采购申请;常规工作需要的,属办公家具、设备和实验、科研仪器设备设施每半年提出一次采购申请,属教学实训耗材按年度申请,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根据教学实训需要一次性提出下一年度教学实训耗材的采购申请;属办公用品按学期申请,原则上在开学第一个月内按一学期需要一次性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购置单台(套)价格在10万元币以上(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当提供《XX卫生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预算内的采购项目按采购预算金额的不同,需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预算金额小于5千元币的采购项目,由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实施;
(二)预算金额大于等于5千元小于10万元币的采购项目,由联系(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预算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的采购项目根据《XX卫生职业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漳卫职委【2016】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采购方式及执行
第十五条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网上超市、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直接采购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学院招标采购分为委托采购、学院自行组织采购。学院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招标,均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按《XX市级和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方式进行采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学院自行组织采购或将自行采购项目委托学院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一)学院自行采购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1、单项或批量预算小于5千元币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根据后勤管理处审批意见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2、单项或批量预算大于等于5千元币至小于3万元币的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研究确定采购方案;
3、单项或批量预算大于等于3万元币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院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方案。
(二)学院自行组织采购同类品目(指集中采购目录内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币,累计超过1万元币的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凡是达到公开招标额度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学院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并上报采购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采购项目若需预先设计采购方案的,申购部门不得向委托设计单位作任何承诺,项目设计方案中不得设定影响采购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在采购过程中,设计单位与其它供应商应同等对待。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凡采购金额超过币1万元(含)的项目,已经确定中标商或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经后勤管理处、申购部门及分管采购的院领导确定后,由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代表学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加盖学院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额度较小或采用分批次零售采购的项目,可采用简便方式约定。
第二十一条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了解厂商的资信情况,包括其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法人资格、签约人情况等;确认合同商务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执行无风险;确认所购物资的技术指标、性能特点和系统功能要求,确保合同的技术条款准确有效,满足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擅自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有关条款时,我方须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及时备案。
第二十三条合同要求一式六份,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财务处、供应商及招标代理各执一份,在合同签订、执行、验收和付款等各环节中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活动所涉及的资料,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七章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五条采购货物到货后,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开箱初步验收并填写“XX卫生职业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单”。
(一)单台(件)或同类批量价格在10万元币以下的验收工作由申购部门负责组织供货单位、后勤管理处(国资)等部门进行验收;
(二)单台(件)或同类批量价格在10万元币以上(含)的验收工作,按合同规定全部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性能完全达到要求,已具备验收条件,由申购部门向学院提交
《XX卫生职业学院采购验收申请单》。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人数视项目领域涉及情况和项目资金情况而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其他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订物资采购合同的小额零星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由后勤管理处聘请市采购中心专家库里的专家,进行再次验收。
第二十八条学院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货款。
(一)采购验收合格后按学院有关规定登记入账、支付货款。
(二)验收发现有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由验收小组研究制定处理办法。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应推迟付款,根据问题解决的情况再决定如何付款;验收问题严重、与采购合同或采购清单明显不符的,不予付款,物资退回,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货方负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第二十九条项目采购的报销由具体实施采购单位负责根据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按学院年度部门预算渠道支付。
第八章采购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条学院采购工作接受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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