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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总则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学院行政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二、会议时间
办公会成员为正、副院长、党(院)办主任、计财处处长、法律顾问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领导,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参会人员
办公会成员为正、副院长、党院办主任、计财处处长、法律顾问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领导,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院领导一般不少于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四、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制定学院教学、科研、德育教育、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负责人人选建议。
(四)研究审定学院的人事调动、人员聘用、岗位调整、
1 /11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级晋升等相关人事问题。
(五)研究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大额资产购置、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内5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以及预算外的经费支出。
(六)传达上级关于行政会议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七)审定以学院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及学院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八)研究必须由院长办公会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五、会议制度
(一)会议原则上由院长召集或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或主持。
(二)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三)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四)各部门要求提交院长办公会的问题,要提前报党(院)办,并准备好背景材料和拟定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
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党(院)办提交会议。
(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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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三)会议决定事项,由党(院)办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分管院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具体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党(院)办传达至相关部门。
(四)院长办公会议确定的所有事项由学院督查监察室负责督办,办理结果在《督查通报》中反映。
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院)办负责解释。
学院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政令畅通,整顿工作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责任事故是指我院行政业务工作人员、教辅工作人员、后勤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行政责任事故处理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行政责任事故的等级及认定标准:
行政责任事故分为:一般行政责任事故、严重行政责任事故、重大行政责任事故三级。
(一)一般行政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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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不按规定程序办事,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造成工作失误或延误。
2、违反学院工作纪律,迟到、早退或消极怠工的。
3、在工作时间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办私事、串岗、惹是生非等造成不良影响。
4、无故不参加学院、部门等组织的会议或其他业务活动的。
5、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或岗位职责,对分管部门(本部门)出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的。
6、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粗暴,对外公务中服务态度不好,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工作失职致使办公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学院设备、财产,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含2000元)。
8、值班不按时到岗,或不负责,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不处理,未认真履行值班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9、其他程度相当的行政责任事故。
(二)严重行政责任事故:
1、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虚报情况,使事故未能及时处理。
2、违反学院工作纪律,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常(三
5 / 11次以上)迟到、早退或旷工半天者。
3、上级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或学院会议、文件安排的工作不落实,延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4、值班人员脱岗,发生突发事件时未能及时到场、及时处理。
5、上班饮酒。
6、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学院财产损失2000—5000元。
7、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制不查,造成上级部门或学院纪检监察室督办的。
8、其他程度相当的行政责任事故。
(三)重大行政责任事故:
1、工作中发生的特大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虚报情况,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违反学院劳动纪律,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旷工一天以上的。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延误和影响本部门正常工作或学院整体工作。
4、泄漏学院机密,或与校外单位、人员串通,损害学院
6 / 11利益。
5、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导致重点工作、纠风、收费、安全、维稳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6、参与打架、斗殴、盗窃等不良行为,严重损害学院利益。
7、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与中央、区、州和学院党委的要求相违背的言论,影响学院稳定,教职工团结,对学院工作
(职工)造成不良影响的。
8、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学院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9、参加黄、赌、毒及邪教等活动,发生有损学院利益的行为及其它违纪违法行为者。
10、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给教职工和学生传播宗教行为者(含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
11、多报、套取或不如实上报绩效工资、各类课时费培训费鉴定费、设备(各类)维修费、材料购置费(各子)者。
12、私设小金库者。
13、超越权限设置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14、其他程度相当的行政责任事故。
第四条行政责任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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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一般行政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扣除1-2天的绩效工资,按相关规定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二)属于严重行政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得评优,并扣除1-2周绩效工资,并按相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属于重大事故1-8条者,当年考核不得评优,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按相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四)属于重大事故9、10条者,当年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扣除2个月绩效工资,并按相关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师岗位的清除出教师队伍,属于行政、教辅工作人员、后勤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五)属于重大事故11、12、13条者,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扣除责任人2个月绩效工资,并安规定上交多报、套取的绩效工资、课时(培训、鉴定、加班)津贴、材料费、维修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属于个人责任的,追究个人责任;属于部门行政责任事故的,除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之外,酌情对部门相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该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若二者兼而有之,则一同追究责任。(若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一个以
8 / 11上的,则按责任轻重分别追究)。
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按同级责任事故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或免予)处罚。凡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有政策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责任,没有尽到责任的,对本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有连带责任,按照2个月绩效工资的20%扣除处理(不重复处理)。
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领导、工作人员有政策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责任,没有尽到责任的,对分管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有连带责任,按照2个月绩效工资的5%扣除处理。
第六条被追究的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学院和部门对责任事故调查的。
(三)责任人所在部门、当事人隐瞒不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事故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部门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责。
(二)对外公务中,属于对方失误造成行政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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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发生行政责任事故。
第七条行政责任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一)学院成立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副书记、纪检书记、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党(院)办、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计财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责任事故受理、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处理意见报批、执行等工作。
(二)行政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在部门、当事人在事发一天内写出事故报告书(报告书须写明事故级别、事故责任人),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送达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接到报告书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签署认定意见,并报院党委批准后,由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书及处理决定,相关部门予以执行。
(三)申诉和仲裁
行政责任事故责任人、举报人、投诉人或调查人员,认为行政责任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处理不当,可在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五日内向学院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或申请复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申诉会,听取行政责任事故责任人(申诉人)
10 / 11到会申述,并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需报党委会复议的,应及时上报复议,经仲裁后的处理意见为学院最终裁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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