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梯日常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使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子或沿固定线运行的台阶(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电梯维护的一般期限和保修期内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的监督检查和电梯日常维护活动的安全监督应符合本规定。
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在没有电梯维修许可证资质和超出许可证范围的情况下进行日常电梯维修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处罚、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
电梯维护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修单位只能位于注册地或有分支机构的地方、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公司只能承接本企业的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经电梯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同意,对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商日常维护单位或电梯用户单位安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用户单位不得允许合同以外的维护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内容及标准;
2. 日常维护的时间和频率;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记录及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法。
5. 电梯困人时,维修操作员及时到达的时间;
6. 争议和违约的处理。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价格一般由电梯维护单位与电梯用户协商确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3%、2。5%、2%。
电梯维修单位不得通过降低维修价格进行企业间的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下材料送至电梯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通知业务:
1. 维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 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 与电梯用户签订的日常维护合同副本;
5. 相关电梯维修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 电梯日常维护计划复印件;
7. 每日维护计划副本;
上述证件、所有材料应附有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
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用户和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用户和电梯维修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
第三章电梯用户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用户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安全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相关人员职责;
2. 安全操作规程;
3. 日常检查制度;
4. 日常维护系统;
5. 定期检查申请制度;
6. 操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6.轿厢及层站照明是否正常。
上述项目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使用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监督维护单位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层门、机房钥匙和维修人员专用的检修门应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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