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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违纪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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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违纪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家庭纪律,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家庭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家庭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家庭(以下简称“家庭”)的成员;本制度所称成员是指 与家庭签订劳动合同的成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违纪是指违反家庭成员手册或其它家庭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成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 则. 第二章处分类型及适用 第五条 家庭处分类型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禁闭.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3个月; (二)记过,6个月; (三)记大过,9个月; (四)撤职,12个月; (五)禁闭,时间视情况而定. 第七条 受到处分的成员,在处分期间不参与评优,不晋升职务,不提高工资档 次,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成员,在处分期间积极表现,没有 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优、晋升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 响,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 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50%发放;受到记大 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为零,并且不予发放家庭奖 金,部门奖金; 撤职处分针对家庭主管级别(含)以上级别的成员,受到撤职处分的,各类 薪酬待遇均按撤职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第八条 成员发生本制度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合并处 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 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 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禁 闭处分。 第九条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成员 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较轻是指成员违反家庭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 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 较重是指成员违反家庭规章制度,在成员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家庭纪律 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家庭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家庭形象受到损害; 严重是指成员违反家庭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家庭经济利益蒙受较大 损失,或家庭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成员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违反家庭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十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家庭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成 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禁闭处分. 第十一条 在家庭项目、技术开发改造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工作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禁闭处分: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 变动立项方案的;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技术开发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个人的;违反规定擅自变动技术方案的; (三)在项目实施阶段,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技术方案、图纸的; (四)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实施,造成项目隐患的; (五)在项目实施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 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验收,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禁闭处分: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 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 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三)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 失、损坏等,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三条 违反家庭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 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禁闭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办理合同事务过程中严重失职,致使所签订合同有重大缺陷或被欺诈 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 及时作出答复,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家庭造 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家庭造成经 济损失的; (五)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 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家庭印章管理规定制发、保管、使用公章或伪造、私刻、窃盖 公章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成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禁闭处分。 第十五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成员 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禁闭处分: (一)盗窃、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家庭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 的; (二)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家庭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家 庭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第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禁闭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改动家庭客户管理系统 清算系统及其他系统资料的; (二)违反家庭相关保密要求,未经许可向其他成员透露与家庭技术、业务 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泄漏家庭客户信息资料及其它秘密信息的; (三)擅自撕走家庭盖章空白单据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 违反产品营销及客户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十七条违反销售管理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成员给予警告、记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禁闭处分: (一)代理销售非本家庭销售的产品的; (二)欺骗诱导客户、隐瞒事实,给家庭造成损失的; 三)售后服务未尽责,导致客户投诉及客户利益受损的; (四)代客户签名、冒充客户签名的; (五)教唆或者协助客户弄虚作假的,向家庭提供虚假客户资料,向客户提 供虚假家庭资料及隐瞒客户真实情况; (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被监管部门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 (七)销售成员违规私自收取押金、费用、回佣的; (八)其他反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家庭客户经理管理相关规定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成员给 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禁闭 处分。 第三节 违反相关财务制度的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十九条 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 责任成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禁闭处分: (一)不依家庭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 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违规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四)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五)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六)挪用家庭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 理财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家庭支付应由 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 (八)虚报冒领,骗取家庭资金的; (九)其他违反家庭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节违反家庭劳动、人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二十条 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 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禁闭处分: (一)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虚报病假的; (二)利用家庭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消极怠工,谩骂、威胁领导的; (四)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散布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等严重 损害他人声誉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组织批准,一月内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给予禁闭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成 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禁 闭处分: (一)对本部门或分支机构发生的违纪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违纪行为后 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损害家庭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 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干扰阻碍监督部门工作的; (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纪检监察、审 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的; (六)有其他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七)监督部门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在查处违纪违规行 为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或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八)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成员进行打击报复 的. 第五节 其他违纪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二十三条 拒不执行家庭决议、决定、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家庭管理的,给予 警告或记过处分;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禁闭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统计信息管理规定,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信息 资料、数据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或恶 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禁闭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家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家 庭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禁闭处分。 (一)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应归档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丢失、 损毁、串换的; (二)严重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家庭服务质量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的; (四)违反家庭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给家庭造成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家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因此给家庭造成一定损失,情 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成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记大过、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禁闭处分。 第二十七条成员因违纪或者失职给家庭造成一定损失的,除需承担相应处分以 外,还应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成员的违纪行为由纪律检察室负责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对受处分 成员的处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职级与工资待遇变更、扣发绩效工资和给予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由人事室承办.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纪律检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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