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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井下自然发火的监测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261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 发火监测
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 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严格按照煤层自然倾向 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三)煤矿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风队负 责组织实施。
(四)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编制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 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 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 理制度。
(六)当井下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 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 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矿,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 栏外、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 传感器。
(八)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煤矿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 器。
(九)回采、掘进工作面出现温度和一氧化碳超过规定等发火征兆时,可以采 用均
压通风、调节风压等措施,但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方 可实施,做好调压后有关参数的观察和记录工作,包括调压后的风量、风压、漏 风、气样分析等。
(十)防火密闭以内的气体、温度要每周进行一次检测,同时对流水温度也要 进行测定。
(十一)防火密闭如出现气体温度升高、有一氧化碳出现或水温升高等现象, 必须立即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处理。
(十二)对全矿井自然发火危险区进行定期、系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 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CO、 C02、CH4、02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密闭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 兆。
(十三)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缩短到每班一 次,每 天取样一次进行化验室分析,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煤矿领导 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1. 巷道中出现雾气或巷道壁“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因水蒸气 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2. 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3. 从煤炭发热或自燃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4. 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0、C0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 热、精神疲乏等。
(十五)教育煤矿职工了解煤矿自然发火的征兆,如发现自然发火的预兆时, 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 护和管理,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自然保护区 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保护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坪乡和长铺子 乡,总面积 公顷。
第四条保护区实行 所有的林权制度,保护区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均属当 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依法 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管理处下设公安派出所,接受管理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维护区内 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处可聘请有经验的林农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保护区的护 林巡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护林哨卡守卡值岗以及其他 管理作业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 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 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 实施;保护和管理区内自然资源 和生态环境,开展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保存和拯救区内珍贵稀有生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监测,依 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在不影响自然 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六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可持 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有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村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管 理处做好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 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 政府和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 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处提 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理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处。
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 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第十 五条实施。
第八条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采伐、放牧、狩猎、捕捞、药鱼、炸鱼、电鱼、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采挖树蔸、熬制黑油及其他污染环境、 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内应大力实施生态保护的项目。
第九条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区的建设总体规划。
在保护区外围 公里范围内采伐林木,应先经管理处同意,县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方能许可采伐。
在保护区外围 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经造成损害的,必须限期治理。
保护区及周边 公里范围内禁止发展排放大量烟尘、有毒气体和高污染液 体以及高噪音等对环境有较大污染的产业。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对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保 护区与周边单位、乡镇、村级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网络,制定森林防火公约。
管理处在县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的领导下,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严格火源管 理,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处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预防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 生森林病虫害时,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除治,防止蔓延,并按有关规定 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管理处依法行使对流经保护区的河道水域以及渔政的管理职能。县 级有关水务、渔政部门应当配合管理处共同查处破坏保护区河道水域和渔政案 件。
第十三条管理处要与当地乡、村 组成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 保护公约,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和扶持保护区居民建设和利用清洁能源。对建设沼气池、利用 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的 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经批准,可以在由管理处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旅游业务由 保护区管理处统一管理并接受旅游部门的行业指导。
管理处必须对保护区内旅游业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景点和旅游路 线;
鼓励社会独资或与管理处联合开发旅游业。
第十六条经批准,可对保护区内原人工杉木速生丰产林进行抚育间伐作业, 根据生态恢复的需要,可将人工纯林改造为多树种混交林。
经批准,可定期清理保护区内因病虫害枯死老竹和雪压竹。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
》、《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 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九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在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管理处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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