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院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确保我校协同创新中心健康有序运行,扎实推进我校“XXXX计划”,切实提升我校创新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协同创新中心坚持统筹、委托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成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科研处),统筹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各二级学院受学校委托管理牵头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各协同创新中心依据章程实行自主管理。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1. 落实XX学院“XXXX计划”领导小组确定的顶层设计、宏观布、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
2. 受理并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申请、论证和立项;
3. 负责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 负责办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等机构人员的备案工作。
(二)牵头二级学院是协同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主要职
责是:
1. 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织和工作;
2. 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后的运行管理,成立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负责参加的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政策、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指导成立中心理事会;
3"艮据中心建议,负责向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报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4.协调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
二、管理与运行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应以学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以及国际创新力量参与,重点围绕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和面向区域发展等四种类型实施建设。
1. XX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在XX学院“XXXX计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等,报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备案。
2. 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保证中心运行通畅。
3. 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1) 中心理事会由牵头和参与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
(2) 负责制订和完善中心、管理章程,处理中心建设和运行等重大决策问题,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3) 负责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宏观指导,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4) 负责聘任和考核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
4.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 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与运行,落实中心建设目标;实施中心、确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 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等相关工作人员;
(3) 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 负责向中心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5.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全面开放的人员管理制度。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三、遴选与评审
本着强化优势、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设立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的冠名,应尽
量结合二级学院重点发展学科和研究领域。申请建立协同创
新中心的程序及基本条件:
1. 拟申报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须提交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
2. 申报资料由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由协同创新建设办公室汇总提交校“XXXX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给出评价性意见和是否同意资助的结论性意见,报学校研究确定。经评审同意设立协同创新中心的二级学院,学校将优先支持其建立相关的科研平台。
3. 协同创新中心应具有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有效地整合了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各类创新要素。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4. 协同创新中心的协同创新方向有可依托的省部级或校级研究平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5.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应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有较强的战略思维、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本校在编在职工作的、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着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
6. 协同创新中心成员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学术积累,已经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具备较好的合作研究基础与经历,在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成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校级协同创新中心。
7. 协同创新中心成员近四年有与中心研究方向相近的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含3项)或获得厅市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包括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含3项)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以上。
四、经费
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通过多渠道解决,协同创新中心、所在二级学院应在各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应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使自己在竞争中发展提高。
1. 对于学校批准成立的协同创新中心,学校给予1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2.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机制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中心运行、体制改、人才引进和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
3. 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经费分三期拨发。第一期(启动期)拨发40%,第二期(中期考核合格后)拨发40%,第三期(后期考核合格后)拨发20%。对中期考核为不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停发第二期资助经费。对后期考核为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拨发第三期资助经费,如有第二期资助经费停发情况,则予以补发。对后期考核为不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停发第三期资助经费。
4. 协同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经费;必要时可更换中心主任。
(1) 在科研上弄虚作假,违背科学和职业道德;
(2) 计划执行不力,创新研究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3) 未按管理要求及时填写年度任务书和年度进展报告;(4 )中心主任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
1. 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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