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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公司效益,成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调换全部踊跃要素,加速公司发展,拓展建筑市场,联合公司实质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经创造价部,负责项目招标报价、经济合同管理和内部承包核算等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管理
第三条凡联系工程业务者,使用公司各样证照复印件、宣传画册、开介绍信、拜托书等须经公司分管副总赞同并加盖公司印章(拜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注明工程项目,按不一样工程类型,每项分别收取
10-20元资料费。
分公司联系工程业务,分公司工作人员应拥有分公司负责人亲笔签发的盖有分公司公章的介绍信(或拜托书)到公司开介绍信、拜托书,每项收资料费6元。
第四条 招标项目工程,由工程管理部编制技术标书,经创造价部
编制资格预(后)审文件和商务标书和经济标书,公司按表1标准收取
有关花费。
需要公司编制工程预(结)算的也按表1标准收费。
第五条 不需要公司编制标书的,由公司经创造价部组织封标,每个项目收取封标费15元。如发现该招标报价不具备可竞争性的(报价下浮比率在10%之内的)应按表2缴纳招标保证金。中标后保证金抵作项目部经营承包费的一部分,工程项目未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公司直属的工程项目,其造价省内低于1万元、省外低
表1
于5万元的,一般不参加招标。
编制标书收费标准
项 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
< 50
万元
>50
万元
编制工程
预、结算(经济标书)
2
低于20元按20元计收。
按工程量清
单编制工程
估算(经济
标书)
编制商务标书
15 元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书)
20-30 元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按20元计收,超出
10万元按30元计收
编制资格预后)审文件
15 元
招标保证金收费标准
工程量估价)
5万元以下
5-10 万元
10万元以上
保证金
50 元
1 元
2 元
第三章经营承包费标准
第七条 分公司上缴经营承包费标准推行按年产值分段计算,即:年产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包干上缴30万元,高出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产值的%计缴,高出50万元部分按%计缴。
第八条公司对项目工程原则推行密切型管理和松懈型管理两种模
式。
第九条公司对密切型管理的项目,依据不一样取费标准,推行经济指标查核,一致由公司审定经营承包费。
第十条对推行松懈型管理的项目工程,分以下三类差别对待。
一、由公司承接任务并供给保函或资本的项目,分工程类型,其经营承包费按工程总价的5-15%上缴,公司对证量、安全、资本推行监察控制。
二、由公司承接任务,但不需公司供给保函或资本的项目工程,分
工程类型,其经营承包费按工程总价的3-10%上缴。公司对证量、安全、资本推行监察控制。
三、项目负责人联系,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合同价 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经营承包费按工程总价的%上缴;合同价10万元
-30万元(不含30万元)经营承包费按工程总价的 2%上缴;合同价3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经营承包费按工程总价的 %上缴;合同价50万元-1亿元(不含 1亿元)经营承包费按工程总价的1%上
缴;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经营承包费按工程总价的 %上缴。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经创造价部是合同管理的主控部门,主要负责工程合同的洽商、评审、归档工作,对合同履约状况进行追踪。
第十二条合同谈判。经创造价部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要清楚形成合同的组成要件和法律依照,掌握施工合同的基来源则和业主的各项报建手续能否齐全,掌握工程造价、工期、工程款拨付方式以及合同条款
的公正原则和合理性、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合同评审和签订。由经创造价部组织工程管理部、综合行政部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联合评审,审察其合法性、严实性、可行性,以及项目负责人能否有能力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等,提出评审建议,交分管领导审察后,报董事长或许总经理审签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许行政公章)。
工程合同应该使用国家有关部门一致印制的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经评审具备履约能力,要与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明确公司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的责任、权益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一定签订项目承包《承诺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分公司、项目部不拥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资格,全部工程承包合同均须送公司按合同评审程序评审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拜托代理人署名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许行政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经创造价部应依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合同存案。
第十七条 经创造价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成立合同文档(包含电子文档),随时备查;外来人员和单位
借阅合同须报分管副总赞同,复印合同须经总经理赞同。
第十八条 全部合同都要编号归档,由经创造价部一致保留1年,
不得残破和丢失,1年后移交档综合行政部案室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觉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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