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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五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一. 职责分工
1.业主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2. 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的签证.
二. 签证工作内容
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三. 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四. 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成本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
文件五无效。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五。现场签证程序
1. 乙方提出签证申请―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一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六。现场签证结算方式
1. 单体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成本部,否则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2. 外网、景观及零星工程合同外签证(仅为建安及天一园林公司),每月5日前必须将签证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成本部,逾期停付工程款.
七。签证的效力
1.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
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2.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
文件五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 .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八. 例外处置
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头指令应予以执行。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2 .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 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九。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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