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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使命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使命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使命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激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激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使命。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使命。
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2、关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马上组织整改。
3、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纳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纳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强化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关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纳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状况时,应当采纳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强化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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