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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齐河县-“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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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齐河县 “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21 年8 月12 日0 时45 分,G2021 高速公路83KM+480M齐河段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停靠在应急车道内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5 人死亡〔其中2 人当场死亡,3 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9616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月11 日21 时许,杨某驾驶豫H40623 号小型轿车由山东省蓬莱市到河南省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从蓬莱上高速后,经G20 青银高速,又转到G2021 高速。8 月12 日黎明,豫H40623 小型轿车出现高温,杨某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杨某去车后方放置提示标志,杨某打开车前盖检修车辆,其余人员在车前方应急车道内准备跨越到护栏外侧。 8 月11 日17 时,谢某驾驶鲁PA3610/ 鲁PE033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万隆物流聊城专线配货站配货并往聊城送货,23 时左右从济南市章丘市刁镇上高速,事发时沿G2021 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12 日0 时45 分行驶至83KM+480M 处,与豫H40623 小型轿车后部左侧碰撞,先后碰撞杨某等7 人。碰撞后半挂车推动轿车前行一段距离后向左打方向进入左侧行车道内后又向右打方向滑移运动一段距离进入应急车道,半挂车骑压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道线推着轿车向前运动至最终停止位置〔83KM+250 米,距车辆碰撞点230 米〕。 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2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谢某驾驶货运机动车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收看编发移动 信息,致使车辆碰撞前方因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内的轿车,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当事故全部责任。 〔二〕间接原因 1.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月对涉事驾驶员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21 年只进行两次培训,且缺少培训影像资料,无法证实人员培训的真实状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豫H40623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某在高速公路驾驶超员车辆〔核载5 人,实载7 人〕,是加重伤亡后果的重要原因。 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状况 谢某,鲁PA3610/ 鲁PE033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应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德州市公安局已对其采纳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付某,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主体责任,由聊城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成某,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安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王某,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安全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杨某,豫H40623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载客人数超过核定人数20%,对加重伤亡后果负有重要责任。由德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由聊城市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6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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