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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合一”火灾隐患的处置规定.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055053 上传时间:2025-04-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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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合一〞火灾隐患的处置规定 一、“三合一〞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此规定内容上只有“住宿〞与“厂库房〞,即“二合一〞,而实际上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往往要烧饭,这样就变成了“吃、住和厂库房〞混合,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三合一〞。立法的本意是将住宿与仓库、车间分开。因为混在一起一旦发生火灾,厂、库房可燃物多,人与物在同一空间内,火势蔓延快、烟气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因此,必须控制此类场所的存在。         二、“三合一〞的界定         依据有关规定,界定“三合一〞有三个条件:一是在同一空间内;二是商业〔商铺、市场等〕、服务性行业〔发廊等〕、厂库房、废品回收站等场所;三是住宿3人〔含本数,下同〕以上。这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同一空间是指没有采用实体墙分隔的同一房间、厂库房。如住宿与其他房间、厂库房采纳实体墙分隔到顶或不处于同一层面,且有独立的、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出入口,则虽然同处一个场所或同一建筑,也不属于“三合一〞现象。         三、“三合一〞的检查         〔一〕“三合一〞的检查方法         针对“三合一〞现象,各街道〔镇〕、派出所〔警署〕要联合工商、税务、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整治,发现“三合一〞以后,可以采纳以下几个方法予以查处:         1、撤离住宿人员法         外地人员有暂住证的,由派出所〔警署〕收回暂住证,限期将人员撤离;无暂住证的,由派出所〔警署〕当即处理、撤离人员。本市人员也应由派出所〔警署〕责令限期撤离。         2、实体墙分隔法         有相当数量的“三合一〞是商铺加阁楼,但如果采用实体墙分隔是可以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要注意的是防火墙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必须用砖块砌墙,并用水泥密实粉刷;采纳石棉板防火材料分隔达不到规定的防火极限,不能作为防火墙〕,且砌至楼板底或屋顶,分隔后,各防火分区必须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或门。         3、改变使用性质法         有些商铺面积不大,商铺内布局采用前店后住宿加仓库,当采纳实体墙分隔有困难,无第二安全出口〔后门〕、可燃物多,无法整改状况下,须改变使用性质。         〔二〕住宿值班人员的条件         由于“三合一〞隐患的存在,一旦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问题,所以,商铺或各类场所如需住宿值班人员〔限1-2人〕的,应至少做到以下几点:1、必须是独立的一个防火分区;2、任何出口宽度应满足逃生的需要,并不得使用卷帘门或在安全出口上设铁栅栏,必须设第二逃生出口,但可以是门、窗等容易逃生的出口;3、不得住宿在阁楼、袋形走道、密闭房间或只有一个逃生出口的场所内;4、不得在该场所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品和明火;5、可燃物较少;6、电气敷设、使用符合规范要求;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合理,完整好用;8、不是施工现场;9、基本没有其他火灾隐患。         〔三〕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三合一〞与公寓式办公的区分。公寓式办公是指办公与住宿合为一体的建筑,一般一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3至5间房间,住宿人员3至5人左右,这是规范同意的。但有些公寓房业主,自己或出租给他人用作服装加工、仓库等场所,而且还住宿3人以上,此种类型属“三合一〞。         2、注意“三合一〞中的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是员工集体宿舍,但检查时往往发现一家三口等形式的家庭人员住宿,并非员工。我们要把握立法的本意是控制、减少3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故无论是否员工,还是家庭人员,只要是住宿3人以上即视作“三合一〞。         3、注意“三合一〞以外的问题。检查“三合一〞时,应首要解决人员住宿问题,然后还要检查电器线路、建筑耐火等级、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而不是把人一撤离,误以为火灾隐患就消除了。       4、注意“三合一〞长效管理。物业、房产商把住出租关是基础,派出所〔警署〕把住核发外来人员暂住证这道关是关键,消防机构、街道〔镇〕、派出所〔警署〕保持不间断执法是保证。各部门要以公安部“61号令〞有关规定及三级管理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群防群治机制,落实长效管理。         四、“三合一〞的处理         〔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可直接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甲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可以酌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二〕在营业性场所内设置住宿场所且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以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乙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可以酌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三〕对非营业性场所内设置住宿场所且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先对其发出《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按照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善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丙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处警告或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依据“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对建设单位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交付管理或使用而造成“三合一“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检查发现丁单位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可以酌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对管理单位未能履行维护管理职责、消除管理范围内的火灾隐患,造成“三合一〞状况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检查发现戊单位管理的场所内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对房东出租的场所内存在“三合一〞状况的,也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先对其发出《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按照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善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已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处警告或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罚款。对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由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宁区防火监督处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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