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车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所属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务车辆及集团属各子公司、部门工作用车和产品配送车辆。
第三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应择优选定两家.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全集团所属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驾驶员或车辆使用人职责
(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
《车辆维修申请单》;
(五)跟进车辆维修过程,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过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六)整理维修申请单、维修清单,办理报销手续.
(七)负责车辆年检.
第六条 集团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二)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
(三)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维修与保养
第八条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二)驾驶员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由厂家报维修预算;
(三)集团办公室负责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的预算进行询价、审核,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四)将审核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及维修保养预算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
(五)驾驶员持已批准的车辆维修保养手续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集团办公室查验注销。
第十条 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申请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集团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车辆原则上每50公里保养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报的;
(三)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四)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集团办公室
要认真核对已审批的《车辆维修申请单》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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