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规范生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区的动火作业,杜绝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结合施工实际状况,特编制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区域内易燃易爆区的动火作业。
3定义
3.1动火作业:指在矿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区:本工程的易燃易爆区主要指天然气供气设备区、氧气供气设备装置区。
4相关要求
〔1〕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动火证》〔下简称《作火证》〕;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采用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施工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应升级管理;
〔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摆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摆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特别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本矿武保科,使之在异常状况下能及时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
〔1〕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求
①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②应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参加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③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的要求
①应参加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②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状况;
③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④假设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⑤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3〕监火人要求
①由船厂指派有丰富经验和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状况应马上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用措施;
②应遵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③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马上制止;
④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位负责人要求
①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加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②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③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状况,应马上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审批人要求
①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②到现场或派专人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边状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安全动火证》的管理
5.1《动火证》的区分
特别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显然标记加以区分。
5.2《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
〔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依据动火等级,按5.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状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动火证》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展使用范围;
〔5〕《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别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为1年;
5.3《动火证》的审批
〔1〕特别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矿长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安全生产副矿长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武保科负责人审批。
5.4《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1〕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别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
在易燃易爆场所所进行的除特别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除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用安全隔离措施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矿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处理;
〔3〕遇节假日或其它特别状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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