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市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解 决我市被征地贫困民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进一步规范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X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X 政文〔X〕511号)文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贷款额度合理、风险有效控制、退休归还 贷款”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模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具体内容
(一)助保贷款条件
助保贷款对象为X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符合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因生活困 难等原因无能力一次性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 民。
(二)承办银行
助保贷款由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农商 银行”)承办。
(三)助保贷款使用
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由承 办银行划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四)贷款额度
助保贷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程度、缴费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高不得超过其本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补缴总额)的80%, 属保证类的单笔额度不高于8万元。
(五)贷款担保
助保贷采用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属保证并 以养老金归还贷款本金的,原则上应追加其成年子女(子女未成年的 可追加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六)贷款期限
助保贷期限根据助保对象的借款金额、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但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
(七)贷款利率
助保贷款利率由X农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 率上合理浮动。
(八)还款方式
助保贷还款方式根据贷款期限、借款人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助保 对象与承办银行共同商定。
1. 短期贷款可选择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
2. 中长期贷款可选择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
3. 以养老金进行还贷的,可选择按月、季、年付息,并以协议 形式约定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每月从领取的养老金中拿出部分 用于偿还贷款。以养老金偿还贷款的,还贷比例控制在月领取养老金 的70%以内,扣除还贷金额后剩余的养老金应能维持助保对象退休 后的基本生活。
(九)贷款程序
1. 由助保对象填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助保贷款 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原始证件 (如村、镇(社区)两级出具的失地证明、贫困材料等),经居住地
镇(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并签署意见。
2. 助保对象携带初审后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助 保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分中心资格核定, 核定后的申请表转送给承办银行。
3. 承办银行按信贷规定对助保贷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贷款进 行审批,根据管理要求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还款协议。
4. 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承办银行根 据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分中心每期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承办银行 直接将款项划转到地税征收机构,并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 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5. 承办银行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三 份,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分中心、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办银行各 执一份。
6.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分中心将花名册信息与助保对象的社保信 息进行核对后确认客户属性,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十)贷款偿还
1.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开立养老金发放账户,确保养 老金顺利发放。借款人达法定退休年龄申领基本养老待遇后,基本养 老待遇由承办银行代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时足额将基本养老金拨 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承办银行按与助保对象签订的扣款协议的约定 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扣划当期还贷本息。
2. 助保对象具备偿还能力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的,承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 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 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因死亡、失踪后宣告死亡等特殊原 因,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其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优先由借款 人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及各项补贴、补助款进行偿付。社保、民政、 公安等相关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承办银行做好款项拨付工 作。
4. 贷款办理期间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分中心不得随意为助保对象 转出养老保险关系或变更养老金账户管理银行。助保对象确需转出养 老保险关系或变更养老金账户管理银行的,必须结清贷款本金和利 息。
(十一)助保贷款贷后检查
承办银行负责助保贷款贷后跟踪检查和款项的回收工作,市社保 等机构积极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助保贷款是一项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惠民工程,各单位 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 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新 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是被征地农户助保贷资格认定责 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助保贷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 责助保贷款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助保贷款对象资 格认定、贷款金额的核定工作;X农商银行负责贷款还款协议的签订、 贷款的发放、划转、回收以及个人贷款档案建立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公安、民政、人社、农业、卫计、残联、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密切联系,积极支持配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等基本养老 保险人员,社保费的缴交、养老金的发放和信贷资金的支持,参照本 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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