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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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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罚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处本人工资3倍以下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超出核定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或支付款项; 4、利用帐户替他人或其他单位套取现金; 5、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6、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 3、伪造、变造、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4、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7、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三、为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各部室负责人及经办人违反规定,除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由公司对财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罚款: 1、财务室、分公司不按规定收取款项,私立帐户擅自支取收入款项坐支使用,按情节轻重每出现一次给予负责人及经办人50元以上罚款; 2、各部室、分公司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开出空头支票,除由银行等有关部门处罚外,由公司对负责人及经办人处以每次10元以上罚款; 3、财务室、分公司领用支票不按规定注销登记,每出现一次对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5元以上罚款; 4、财务室、分公司不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丢失、借用或拆页,除由税务部门按《发票管理规定》处罚外,对负责人及经办人处每次50元罚款; 5、财务室、分公司不按规定及时报表,对当事人处 每次5元罚款; 6、财务室、分公司不按规定分配资金,滥发奖金和红利,按所发金额的50%给予罚款; 7、财务室、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室、分公司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除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由公司对其处以50元以上罚款; 8、其它违反规定应予处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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