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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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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行为,加强对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学校采购包括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和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非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学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学校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或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需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不编入年度 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条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以下简称采招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条 通过预算审批、落实经费来源的项目方可实施 采购。 法律规定有前置审批程序的,审批完成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项目需严格执行,非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校各项采购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省分网站、学校主页、采招处网页等媒体上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主体为项目承办单位、业务归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招部门、审计部门等。 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本建设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招处,办公室主任由采招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负责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规章制度、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三)因特殊情况需直接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的立项依据和采购需求; (六)审定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七)审定学校政府采购预算; (八)审定采招项目评标结果; (九)审定学校采购活动中其他需要决议的事项。 第九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决的方式决议事项;决议采取投票制,一人一票,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决议,应到人数过半数(不含列席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第十条采招处为学校采购与招标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协助财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将财务部门编制的采购预算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三)受理采购项目网上申报,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实施; (四)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五)负责受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质疑; (六)负责采购信息公开(含采购公告、结果公告等)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将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报省财政厅网络备案; (八)负责学校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九)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及管理; (十一)负责遴选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开展评审专家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学校校属单位分管采购领导和采购专员的业务培训; (十三)负责分散采购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四)督促项目承办单位签订合同,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十五)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指校内各二级单位,其主要职 责为: (一)明确本单位采购分管领导及采购专员;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含纵向科研类); (三)对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协助采招处进行论证; (四)负责采购项目市场调研、立项申请、校内审批、提出采购需求等,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答疑,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列席采购项目评审; (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组织与成交供应商(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采招处备案; (六)组织或参与履约验收,按合同约定付款,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预防合同履行风险,评价供应商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等商业诚信情况,牵头负责合同纠纷处理,向采招处报送供应商违约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 (七)负责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八)负责按相应采购流程组织本单位分散采购项目实施、资料整理和归档,对分散采购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等承担责任; (九)接受相关部门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其他应由项目承办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职能部门有关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审批。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调整,将领导小组审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上报省财政厅;预算批复后,将审批的政府采购预算通知到采招部门执行,进行采购项目预算审批,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三)审计处:负责学校各类采招项目的审计。 (四)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学校会议确定的大型修缮以及项目附属平面绿化、设备设施等基本建设工程及工程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五)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荆州校区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维修改造、学校会议确定的大型修缮、环境整治和临时小型基建工程等工程项目,苗木采购、生活设备采购等货物项目,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可直接委托购买。 (六)武汉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武汉校区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维修改造、环境整治和临时小型基建工程等工程项目,苗木采购、生活设备采购等货物项目,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可直接委托购买。 (七)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含家具、空调、电脑等)采购项目的汇总;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论证、进论证,负责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控化学品和放射源等的审批。 (八)互联网与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网络设备和存储服务设备等采购项目,负责其他二级单位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含硬件、软件及相应的服务)的审批,负责校建房屋室内室外计算机网络建设与改造项目(包括网络布线)的审批。 (九)各业务归管理部门列举采购项目范围之外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经费预算控制部门为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指学院或处级单位,下同)。 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预算归管理部门将经费划转到学院或其他单位的,相应的学院或其他单位为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 基本建设处、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武汉校区管理委员会为学校工程类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学校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采招处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承办单位代表可根据项目需要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评审专家;非政府采购项目,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或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采招处组织实施。对学校集中采购以外的项目,由各单位、课题组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分散采购实施办法》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的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不得将应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拆分或以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项目承办单位或业务归管理部门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进行多次小额分散采购,累计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以拆分的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 第十八条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 办公电脑、办公家具、空调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采购; 2. 印刷、教材、图书(上级机关指定购买的政治学习用书除外)及数字出版物等金额超过5万元; 3. 教学、科研(使用纵向科研经费的除外^行政、后勤和医疗等仪器设备,金额超过5万元的; 4. 使用纵向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金额超过20万元的; 5使用工会会费(或自筹资金)采购运动会服装等,金额超过10万元的; 6使用学校划拨给附属医院、附属中小学等单位的专项资金,金额超过10万元的; 7.办公用品、试卷印制等常用零散货物,可以通过协议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也可以实施集中采购。 (二)工程类。校园基建、维修及装饰等工程,预算超过20万元的。 (三)服务类。与工程类项目相关的前期立项可研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1万元以内,采购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除外),其他服务类项目预算超过5万元的。 第十九条集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由采招处组织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由采招处组织采购;经采购与招投标处批准,可以由项目承办单位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招标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中国高校竞价网等电商采购。 (八)通过协议供应商采购,是指学校在年初通过公开遴选或沿用政府机关采购结果的形式,确定若干家供应商提供全年或三年以内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学校使用频率高、单次金额小的项目。 (九)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已通过公开采购完成,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续签合同的常规性采购项目。续签合同需与原中标人签订且续签不得超过两年。 (十)国家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非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 (一)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升级的,或不向原中标人采购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二)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或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或其控股法人、其他组织能够生产或提供的; (四)已通过公开采购方式确定的合作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五)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照正常程序采购的; (六)国家规定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项所指的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是指近1个月内突然发生的,项目承办单位无法预见的,不及时采购将对学校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况,不包含已编制预算及计划,因未及时启动导致按规定采购程序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学校急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认定,可直接签订合同购买。 本办法所称急需科研仪器设备,是指采购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使用法定采购方式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急需服务、工程的采购,可参照适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采用单一来源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没有指向性、歧视性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及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根据预算金额不同,做如下处理: 1. 预算金额5-20万的项目,第一次采购,报名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予以终止;第二次采购,报名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两家以上的,可以直接评定,只有一家的,予以终止;第三次采购,报名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直接进行谈判采购; 2. 预算金额20-50万的项目,第一、二次采购,报名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予以终止;第三次采购,报名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两家以上的,可以直接评定,只有一家的,予以终止; 3.预算金额50-1万(不含1万)的项目,报名或 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予以终止。 满足以上第2、3项情形,经三次采购仍无法成功的,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在满足要求的1-2家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投影仪、办公家具、空调等货物(使用纵向科研经费的除外),采招处每学期组织一次集中采购,各单位按要求统一上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当期未上报的,不再组织采购。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通过OA系统填写《学校采购申请》并上传相应采购附件,并经归管理部门审核、计财处确认预算经费后,采招处予以受理。 (一)货物、服务类采购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采购需求书(完整明确的技术参数、数量、质量标准、质保期、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 调研报告、单一来源(进)论证材料; 3. 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工程类采购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基建类项目,根据项目类型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预审文件(如有X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资金批复证明(如有); (4)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 2. 非基建类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经费审批意见; (2)经审核的施工图、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 项目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六条采招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实施。采招处根据项目需要,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采购文件会审。 第二十七条采招处或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实施现场踏勘、答疑。现场踏勘及答疑应统一进行,项目承办单位需采取措施避免供应商围标、串标,不得签到、点名。 第二十九条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采招处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专家实施。 第三十条采招处或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织 评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项目评审结束,采招处应于收到完整评审资料(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承办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项目承办单位接采招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派分管领导和专业人员到采招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项目承办单位认可评审结果的,由复核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其结果由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后,采招处或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承办单位对评审结果不予签字确认的,需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异议成立的,采招处将按程序依法予以处理,异议不成立的,采招处将与项目承办单位沟通后依法安善处理,沟通无效的,采招处将提请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洽谈、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质量、技术参数、品牌型号、数量、交货期(工期' 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三条货物类合同金额达到5 万元以上的,服务类合同金额达到1 万元以上,工程类合同达到10万 以上,属于重大合同,项目承办单位在提交采招处审查后,需报学校法规科做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 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第三十 条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项 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单位应将合同报送采招处备案。 第七章履约验收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或参与验收。涉及仪器设备(物资)的,按《学校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验收依据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承诺函、合同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采招处应不定期组织项目承办单位和业务归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九条采招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调离现工作岗位。 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采购活动中有 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投诉,负责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条学校各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提出回避申请。采购人员的回避,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十二条学校各采购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形予 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采取拆分或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或擅自中止、终止采购项目;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或者与供应商串通、接受供应商的吃请、贿赂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及其他要求; (五)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验收; (六)未依约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诚信供 应商,由项目承办单位将相应证据材料提交采招处,查证属实的,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1-3年内参加学校的各项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视情形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或中标(成交)后无故放弃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供货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延期供货(完工),或其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七)将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或将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 (八)其他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视情形处以解除代理协议、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与学校采购当事人、供应商串通,或者在代理过 程中收受贿赂、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报名情况、评审情况等信息的; (三)在代理的项目中,因法律政策不熟悉致采购人受到处罚的; (四)在代理项目过程中,未尽职尽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代理协议的行为。 第九章档案管理 十五条采购项目实施完毕,采招处、分散采购单 位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采购档案整理归档。集中采购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将验收档案移交采招处,由采招处定期移送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十六条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申请书、招标(采购) 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等所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以及履约验收、付款材料。 第十章附则 十七条学校采购项目的分类,按照《政府采购品 目分类目录》执行。 十八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文理学院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采购工作。 学校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使用自筹资金,用于面向市场经营与服务类等采购,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限额标准〃为一个预算年度 的累计金额。 本办法所称〃单位分管领导〃指承办单位分管采招工作的副处级以上领导;本办法所称〃采购专员〃指承办单位指定的,负责本单位采招工作实施以及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接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8〕39号)同时废止。 学校学校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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