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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通有限公司防火检查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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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信通有限公司防火检查制度 第一条社会单位防火检查分为四级管理责任制。分别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 防安全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负责完成。 第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单 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 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进行本岗位 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条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的内容: 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 情况; 2、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 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3、 消防设施、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4、 消防车通道、安全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5、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 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情况; 7、 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 等违章用电情况; 8、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9、 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各项记录是否真实 准确,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 10、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的编制是否合理科学,演练是否经常; 11、 员工消防知识与技能掌握情况; 12、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 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13、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4、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条单位员工上班前、下班后按照以下内容进行防火检查,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向值班人员(班、组长)报告,由值班人员(班、组长)填写有关记录: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5、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消防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 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写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并督 促整改。 国信通有限公司防火检查制度(二) 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 所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 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工作,协调监事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 至 家国有企 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 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 (二) 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 的监督; (三) 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 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 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 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 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 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 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 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 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 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 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 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 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 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六) 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 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七) 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 议的执行,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 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按照知情、调查、报告、建议、纠正的工作要求,通过参加会 议、阅读文件、查询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 责,通过实施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实现对企业运行的事前、事 中、事后监督。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经济工作相关的 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 问题时可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发 现紧急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发现 存在严重问题时,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 商同意,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 第十三条监事会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 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 监督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 信息,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 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企业不予协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扰监事会正 常履行职责的,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 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 性、准确性原则。 监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 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 工作、财务执行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分析 评价,并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于 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 月底前完成。 (二) 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 能发生国有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 项检查的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 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头报告,再书 面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工作报告设密级,监事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 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 露。对报告中涉及监事会职权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 实。 第十八条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制 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 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 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 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 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 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 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省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 (三) 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 (四) 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 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 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 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 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 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 用。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事务进行指导,发挥监事会作用,运用监事会 监督检查成果。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充分听取和重视监事会主席意见。 在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 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 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有关组织程序考核其履行职务 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 员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 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 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有关费用有企业承 担。企业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 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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