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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溜井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溜井,包括溜井上部安全设施、格筛、井 颈、井筒和漏斗放矿设施。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期间的采场溜井、采区溜井、主溜井 的安全管理以及采场溜井铁井筒的制定与架设管理,各种新开溜井的 掘砌施工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生产技术部是溜井的归技术管理部门,对溜井的制定 与验收工作负责;各采掘车间、运修车间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 分管范围内的采场溜井、采区溜井、主溜井的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环 保部对溜井执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采矿技术员在制定阶段必须履行以下使命:
〔一〕依据本采场的矿岩性质,确定合理的漏斗角度,漏斗角度 宜在38°〜42°,不得过缓,以免矿岩放不出来,甚至堵塞。
〔二〕应依据矿块矿量的多少和采出矿能力的大小,合理确定溜 井的服务年限和选择溜井铁筒的铁板厚度,避免因磨损导致重复进入 溜井焊补。
〔三〕必须依据矿体的倾角综合合计溜井的倾角,并在每次制定 中给出明确的要求;如果分层制定与单体制定的矿体倾角变化较大、 导致该分层溜井铁筒必须与上一分层出现技弯时,必须缓慢地调整铁 筒架设角度,提倡逐节调整、严禁出现急弯。
第五条施工人员在架设溜井或漏斗时,不得擅自改变倾角与方 位,必须严格按照制定或者技术人员的要求施工,充分体现“逐节调 整〞原则,严禁出现急弯。
第六条采矿技术员或测量技术员要对溜井和漏斗的架设严格把 关。已经架设就位的溜井铁筒或漏斗,如果倾角或方位未达到制定要 求,在对施工人员给予罚款的同时必须要求其返工,否则不得给予验 收。
第七条溜井上部必须安装格筛。
〔一〕采场溜井可安装用22kg/m新钢轨焊制而成的格筛,格筛 网孔应呈正方形,对边两根钢轨中心线的间距〔格筛网度〕不得大于 3mm。钢轨交岔点必须满焊,不得点焊。
〔二〕采区溜井、主溜井应安装铸钢格筛,格筛网孔应呈正方形, 网度不大于3mmX3mmo
第八条格筛面积应大于溜井断面,为安装方便,溜井井颈应呈 凹形,以便采纳“镶嵌〞方式安放格筛。安放格筛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处固定点必须同时打2个锚钩眼,锚钩眼深度不得低于 1.2m,每条溜井不少于8个锚钩眼。
〔二〕锚钩眼应在同一水平上,锚钩眼应前倾,至少水平,不得 后仰。〕锚钩可用圆钢或螺纹钢,直径不小于36mm,长度不小于1.5m。
〔四〕锚钩之上应满焊槽钢托梁,槽钢托梁之上再安放格筛,格 筛与槽钢托梁必须满焊。
〔五〕用钢轨制作格筛时,钢轨大面应朝上。
〔六〕断面超过4m2的溜井应适当增加固定点,并在格筛上方
30cm处,每帮安设一根吊挂用的涨壳式锚杆〔锚杆眼的深度不低于 80cm〕,锚杆圆钢缠绕捆绑格筛钢轨后自身满焊;每个格筛不少于3处 吊挂点。
〔七〕当溜井四周岩石因地质或爆破原因达不到支撑格筛的强 度时,应把溜井四周松散岩石清理净,然后进行混凝土浇灌,确保 格筛的稳固。
〔八〕格筛面应里高外低,倾角以10°〜15°为宜;格筛外缘可 比巷道或采场底板低,但人工卸载和铲运机卸载的格筛不应超过20
cm。
〔九〕安装格筛前,溜井内必须填满矿〔毛〕石,并架设安全工 作平台。
〔十〕参加格筛安装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九条溜井上部设施包括标志、照明、护栏、盖板和安全带。
〔一〕标志:溜井上必须悬挂“当心坠落〞的警示标志牌,矿 〔毛〕石的分类标志牌,以及标有溜井名称的编号标志牌;格筛面低
于卸载轨道面时,必须同时设有阻挡直接卸载的设施和“格筛上有人 作业、禁止卸载〞的警示标志牌。
〔二〕照明:溜井上必须设有固定照明,照明灯泡的数量、亮 度应满足使用要求,高度要满足安全要求;如果设有游行灯,则电 压不得超过AC36V。
〔三〕护栏:溜井上必须设有护栏,采场溜井可用圆木或木板 架设护栏,护栏应同时能免小推车坠入溜井;采区溜井、主溜井应采 用角铁和圆钢安设护栏,下边缘离底板不超过1.2m,上边缘离底板 不超过1.5m,不得采纳防护绳。
〔四〕盖板:人员在格筛上作业时,脚底必须铺垫厚度不小于 4cm的木板或者钢筋网;采场溜井无人作业时必须有盖板。
〔六〕安全带:人员在溜井上及其四周尤其是在格筛上作业必 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悬挂牢靠,并“高挂低用〞。主溜井上方必 须有系挂安全带的滑竿,滑竿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两端各至少用两根 锚钩固定,锚钩眼的深度不低于50cm;滑竿和锚钩都应使用直径不小 于36mm的圆钢,并满焊搭接。采场溜井、采区溜井无法安设滑竿时, 可在帮上安设一根涨壳式锚杆,锚杆眼的深度不得小于1m,距离地 板不小于1.8m。
第十条格筛及上部设施完工后,必须经过车间采矿技术员和安 全员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采场溜井中部铁筒出现破损必须进入检查或焊补修理时,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员进入溜井前,必须放净溜井内的矿石,并将溜斗盖打 开,坚持有新鲜风流进入溜井;否则,必须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测定 和机械通风。人员在溜井内检查或焊补修理时,必须有贯穿的新鲜风 流。
〔二〕对应溜井四周的顶板浮石必须处理彻底,如有必要溜井 上应有防止顶板浮石坠入溜井的安全棚。
〔三〕采场底板、溜井四周1m范围内的矿岩、杂物必须清理
干净,不得掉入溜井内。〔四〕进入溜井的人员必须穿戴齐全劳作防 护用品,尤其是安全帽、护目镜、防砸背甲、绝缘手套和绝缘水靴。
〔五〕只有在安全可靠地架好软梯后才可进入溜井检查或修补, 进入溜井的人员必须同时系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完好、可靠,并将上 端固定牢靠,不得过于松长。
〔六〕溜井内的照明必须使用电缆和游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AC12V。
〔七〕溜井内的电焊钳、手把线必须完好可靠,不得漏电。
〔九〕溜井上和电焊机电源处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十二条主溜井中部铁筒出现破损必须进入检查或焊补修理时, 必须制订专门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经安全环保部、 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和安全总监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包涵防止 物体打击、坠落、触电、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内容。
第十三条大块矿岩应及时进行二次破碎、确保块度W3 mm, 严禁将不合格的大块矿岩、废旧钢材、木材、锚杆和钢丝绳等杂物放 入溜井内。
第+四条在采场内溜井四周爆破时,应提前标记溜井确实切位 置,并采用措施将格筛固定好,以免被起爆崩击移位而坠入大块造成 堵塞。
第十五条漏斗放矿工发现溜井内矿岩悬空,应马上通知上部停 止向溜井内耙矿或卸矿,以避免“卡堵〞加剧,待安全消除悬空后方 准恢复放矿。
第十六条采场溜井预防坠落的主要措施有:
〔一〕采场在开始拉底劈帮和正常进行回采时,采场内的溜井必 须架设格筛,格筛应坚持长期封盖。
〔二〕采场拉底过程中,漏斗和溜井铁筒架设完毕后,应及时用 水泥砂浆或废石进行浇灌回填,以避免铁筒四周留有较大的、易于坠 落的空间。
〔三〕采场拉底过程中,因工艺影响难以对铁筒四周进行水泥砂 浆浇灌的或者尚未架设铁筒的,溜井的上方必须用强度足够的圆木或 木板进行封挡;封挡的圆木或木板必须有足多的强度,并用扒钉固定 牢固、牢靠,横向宽度不得小于60cm,以确保行人安全。
〔四〕在采场或副中段采纳人力推车出矿时,倒矿处必须用2 mmX2 mmX 10mm的方木设置车档,车档必须固定牢靠。
〔五〕格筛因作业必须要临时移走的,作业中断或作业终止时必须 马上重新架议。
〔六〕在溜井四周爆破时,应提前标记溜井确实切位置,并采用 措施将格筛固定好,以免被起爆炮崩击移位。
〔七〕碎堆将溜井封盖后,扒透溜井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作业 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端必须系在事前打好的锚钩上。
第十七条采区溜井和主溜井预防坠落的主要措施有:
〔一〕活动式护栏只有在车辆通过时才可打开;车辆通过后必须 马上关闭。
〔二〕格筛上时常有人破块的溜井,必须在“曲轨〞进车端之前
5m处,设置常闭型阻车器和红色指示灯;人员到格筛上之前,必须打 亮红色指示灯并关闭阻车器;推车人或者电机车司机见到红色指示灯 或者阻车器后,必须提前减速停车。
〔三〕用侧翻式矿车向溜井倒矿〔毛〕时,必须在倒矿的相反方 向设置拉紧装置,以免研车“带人〞坠入溜井;倒矿时,人员只许站 在矿车的两端。
第十八条禁止人员进入溜井或漏斗内处理堵塞。
第十九条从下部处理溜井或漏斗堵塞时,必须事前将漏斗盖、 漏斗杠或漏斗压杆按要求固定好,防止突然落下伤人。
第二十条 禁止用“水冲〞的办法处理堵塞;其他办法难以处理, 必须用“水冲〞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总监批准。
第二十一条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禁止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内, 应采纳竹竿把炸药包送到堵塞处进行爆破震动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溜井堵塞,矿石黏壁,经多次爆破震动仍未塌落, 准备采纳特别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安全总 监批准后,在车间安全员的监护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预防溜井突然泄漏的安全措施主要有:
〔一〕溜井不准有水流入。
〔二〕禁止将清理巷道、水沟的泥浆、尾砂等倒入溜井。
〔三〕漏斗放矿工不得站在漏斗的迎面。振动放矿漏斗的操作人 员必须离开漏斗5m,并站在非独头巷道的一侧;人工放矿漏斗的操作
人员也必须站在非独头巷道的一侧
〔四〕漏斗放矿工发现漏斗突然有水流出时,必须马上停止放矿, 并向非独头巷道的一侧紧急撤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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