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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留观室、重症监护室、急诊病房收治原则
第一条急诊科实行首诊负责制、专科专治的原则接诊和收治伤病员。
第二条留观或急诊病房病人因病情加重不宜继续留观时,急诊科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并尽快收入专科治疗。
第三条留观病人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超过72小时仍需进一步治疗的病人,按收治原则收住院治疗。急诊病房入院5日内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人必须转入相关专科病房治疗。第四条急诊科病房要有专门医师负责并建立医嘱、病历书写制度,落实留观病人床前交班、查房、三级检诊制度,确保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
第五条诊断明确的专科病人,优先收治相应专科,急诊病房不能擅自收治专科病人及择期手术病人(与专科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疑为传染病和精神病的病人,不得收入留观室或急诊病房。
第七条急诊留观室收治范围:
1.收入院不具备条件,需要在医院观察的病人;
2. 专科待床病人;
3.在急诊或者门诊治疗后认为病情在短期内有变化,让病人离开医院有危险的病人;
4.普通外伤可以在短期内康复以及经过专科会诊处理不需要专科住院的病人;
5. 需要在医院进行短暂治疗的病人;
6.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留观的病人。
第八条急诊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
1. 综合ICU床位紧张、不能及时收治的病人;
2. 生命体征发生严重变化需要监护和抢救,暂不宜搬动和请专科会诊后暂时不需要专科处理的病人。
第九条急诊病房收治范围:
1.诊断明确、专科床位紧张不能及时收治的病人;
2.诊断明确、生命体征平稳,经专科医生会诊后确定暂不需专科处理的病人;
3.急诊重症病房转出的病人;
4.与专科约定的病人。
第十条医务处组织定期检查并纳入质量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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