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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司-炉-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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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司 炉 工) 1.锅炉司炉必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2.作业时必必须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擅离工作岗位,接班人员未到位前不得离岗。严禁酒后作业。 3.安全阀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锅炉运行期间必必须按规程要求调试定压。 (2) 锅炉运行期间必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升压试验,安全阀必必须灵敏有效。 (3) 必必须每周进行一次手动试验。 4.压力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锅炉运行前,将锅炉工作压力值用红线标注在压力表的盘面上。严禁标注在玻璃表面。锅炉运行中应随时观察压力表,压力表的指针不得超过盘面上的红线。如安全阀在排气而压力表尚未达到工作压力时应马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 锅炉运行时,每班必必须冲洗一次压力表连通管,确保连通管畅通,并做回零试验,确保压力表灵敏有效。 (3) 锅炉运行中发现锅炉本体两阀压力表指示值相差0.05MPa时,应马上查明原因,采纳措施。 5.水位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锅炉运行前,必必须标明最高和最低水位线。 (2) 锅炉运行时,必必须严密观察水位计的水面,应经常保持在正常水位线之间并有略微变动,如水位计中的水面呆滞不动时应马上查明原因,采纳措施。 (3) 锅炉运行时,水位计不得有泄漏现象,每班必必须冲洗水位计连通管,保持连通管畅通。 6.锅炉自动报警装置在运行中发现报警信号时,应马上进行处理。 7.锅炉运行中启闭阀门时,严禁身体正对着阀门操作。 8.锅炉如使用提升式上煤装置,在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连接,确认完好牢固。在料斗下方清扫作业前,必必须将料斗固定。 9.排污作业应在锅炉低负荷、高水位时进行。 10.停炉后进入炉膛清除积渣瘤时,应先清除上部积渣瘤。 11.运行中如发现锅筒变形,必必须停炉处理。 12.燃油、燃气锅炉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必必须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程序操作。 (2) 运行中程序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马上切断燃料源,并及时处理。 (3) 运行中发生自锁,必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严禁用手动开关强行启动。 (4) 锅炉房内严禁烟火。 13.运行中严禁敲击锅炉受压元件。 14.严禁常压锅炉带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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