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六)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学校、幼儿园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单位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单位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要明确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幼儿园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中心学校备案。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
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
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
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幼儿园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幼儿园违反本条规定的,对校长、园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突
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幼儿园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幼儿园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中心学校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中心学校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
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中心学校举报学校、幼儿园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中心学校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幼儿园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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