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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规定-货物不得堆积太高-防火设备常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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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仓库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进企业发展,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业主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通则 第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 仓库负责人应常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 各仓库的结构必需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 第四条 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 第五条 第五条 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第六条 库内应坚持优良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 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八条 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九条 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常常检查,确保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 仓库内部和四周,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天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状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仓库四周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未通过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 第十四条 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利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作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节 油类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油库管理人员必需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油库主管负责人常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安全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并进行考试。 第十七条 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需合适各种油类贮存。 第十八条 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坚持清洁整齐,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四周道路必需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各种油库必需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常常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油库照明必需是防爆灯,电线要有保护管,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电线。 第二十一条 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 第二十二条 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仓库应有优良的通风条件,以坚持室内温度适宜,如室温达到32℃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 第二十四条 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需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 第二十五条 非油库工作人员未通过同意不得随意入内,严禁穿铁钉鞋,带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内。 第二十六条 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利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作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油类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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