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矿场劳作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劳作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发散、使用和报废等环节。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劳作防护用品,是指由矿部为从业人员配 备的,使其在劳作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 护装备。
第三条劳作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作防护用品和一般劳作防护用
品。
依据《省劳作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本单位将头部护具〔安全帽〕、 眼〔面〕护具〔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呼吸护具〔防尘 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 电工作服〕、防护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防刺穿鞋、胶面 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防坠落护具〔安 全带、安全网〕纳进特种劳作防护用品管理范畴;将一般工作帽、防 噪声耳塞〔耳罩〕、一般防护服、防寒服、焊工手套、电绝缘手套。 一般防护手套、一般工作鞋纳人一般劳作防护用品管理范畴。
第四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劳作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 管、发放和报废工作;财务部负责建立专门账户,按规定正确列支劳 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各单位〔部门〕对下属职工劳作防护用品的使 用状况进行管理和检查;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劳作防护用品的采购、验 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工会劳保委员会 执行监督检查。
采购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在每季度末,依据《劳作防护用品配备 标准》编制本单位〔部门〕的劳作防护用品计划报安全环保部,安全 环保部审核后,汇总形成全矿劳作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物资装备公司 分部,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报总公司进入采购流程。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以及安全环保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在 逐级上报计划时,必须对特种劳作防护用品予以标注。
第七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应常常与总公司保持联系,保证采购 计划内的劳作防护用品在每季度中旬到货。
验收制度
第八条劳作防护用品到货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物资 装备公司分部牵头组织,安全环保部及工会劳保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九条验收人员在验收实物前,首先要验收生产单位或者经销 单位的资质证件;列入一般劳作防护用品目录的,必须有生产单位或 者经销单位在省安监局的备案登记证实;列入特种劳作防护用品的, 除必须有生产单位或者经销单位在省〔市〕安监局的备案登记证实外, 还必须有取得安全标志的证实;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要查验其安全标志 和省〔市〕安监局登记备案证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不同生产单 位或者经销单位要分别查验上述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在办理入库手续前,应对劳作防护用 品进行质量验收,特种劳作防护用品必须逐件验收,一般劳作防护用 品可执行抽检验收。
第十一条列入特种劳作防护用品目录和一般劳作防护用品目录 但无安全标志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安全标志或登记备案手续原件不真 实的,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保管制度
第十二条劳作防护用品要有专门库房予以储存:保管员应严格 按规定强化管理,做到防潮、防火、防盗、分类码放、安全整洁。
第十三条劳作防护用品应保持“储新发旧〞的原则,不得超期 存放。
第十四条保管员应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
发放制度
第十五条 本单位依据《劳作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 贸安全〔20〕189号〕,《XX省劳作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1922 —2011〕,核算配备种类和计算改换周期。
第十六条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作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 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和劳作环境配备劳作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采纳新工艺或增加新项目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 康和安全生产不相适应时,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修改完善《劳作防护用 品配备标准〔试行〕》。
第十八条后勤保证部负责在招待所和各矿区井更衣室储备一 定数量的劳作防护用品,并做好管理工作,以备上级领导或外来参观 者使用。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因病、伤、事假、借出或学习等,离开生产 岗位1个月以上者,应停发其月度消耗的劳作防护用品;脱离生产岗 位6个月以上者,其他劳作防护用品应顺延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本单位执行从业人员个人劳作防护用晶手册与登记台 账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领用时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收集手册, 到安全环保部集中审批,登记之后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按审批的数量 发放。
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进入有物体打击、撞击危险、火灾、空中架设线路、 高处作业等易伤头部的场所必须佩戴好安全帽。
第二十二条进入有粉尘及其他含尘的有害气体的场所必须佩戴 防尘罩;进入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佩戴防毒罩;在有中毒和窒息 危险的场所必须佩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
第二十三条在有眩光、毒物、车削物、颗粒物及有害液体飞溅 等易伤害眼部或影响视觉会导致事故的作业场所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第二十四条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在有 酸碱腐蚀危害的场所作业时,必须穿耐酸碱工作服、戴防护手套;在 有火焰、热辐射的场所作业时,必须穿阻燃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在有刺割及热危害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戴手套;在有 绞碾危险和可燃、助燃气体阀门操作时,禁止戴手套。
第二十六条在有砸、挤、戳、灼烫危害的场所作业必须穿防护 鞋;接触电的作业必须穿绝缘鞋;油污严重的场所作业应穿耐油鞋。
第二十七条在有绞、碾、钩、挂危险的场所,不得穿戴披肩帽、 大衣、宽松衣物等劳作防护用晶,长头发者应将头发挽进工作帽内, 带子、皮带要有防绞碾措施,工作服必须“三紧〞〔袖、下摆、裤 〕。
第二十八条 下井人员必须穿戴维尼纶安全帽、“三紧〞工作服、
6 kV工矿散3件基本的劳作防护用品;进人采掘作业地点作业的人员 必须佩戴背甲。
第二十九条高空、临边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第三十条进入噪声的场所,必须佩戴耳塞。
第三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作防护用 品,并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保证劳作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 性能完好;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作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报废制度
第三十二条特种劳作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发 现失去安全效能或使用寿命超期的要停止使用,并马上改换。
第三十三条正在使用的劳作防护用品必须按规按时间及时改换, 超过使用期的,即便未发现质量缺陷,也不准持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库存劳作防护用品超过使用期的,由物资装备公司 分部提出申请,安全环保部组织鉴定后,按报废处理。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发现劳作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有缺陷,有权 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报废或退货。
经费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并定期改换合格的劳作 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劳作防护用品一律按实物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 物品替代。
第三十八条安全环保部在编制安全专项计划时,必须包涵劳作 防护用品资金计划,向财务部提交劳作防护用品结算凭证时必须经过 审签;财务部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及时、准确地列支劳作防护用品经 费,执行专款专用。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及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 如有违反者,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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