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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汇总: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
通俗的讲,顾名思义:“加计扣除〞就是按照175%的比例计算支出的研发费用,使得支出增加,企业所缴税额减少,此为国家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专业的讲,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执行175%(1 75%)进行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就可按175万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75%是针对哪些企业的?
2018年1月1日以前,国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75%的比例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只能按照50%的比例进行。
温馨提醒:
假设无新政策,2020年12月31日之后即从2021年开始恢复前述按照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的比例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哦!
3、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呢?
申报资格:
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状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发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状况归集表。
4、办理的相关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般在每年3-4月汇算清缴时进行备案,申报上一年度的研发项目状况。
2、企业应为研究开发项目建立单独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明细账。
3、注意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问题。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对企业研发项目的鉴定和考核,并非企业本身。
5、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合计是什么?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展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继续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革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革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业要求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纳进加计扣除范围。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同意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见附文二〕,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6、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状况。
7、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以及设置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限制的合计是什么?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这一规定与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一致的,并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特别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引导和激励企业展开研发活动,提升革新能力,推动我国经济走上革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进行适当的比例限制,体现了激励境内研发为主、委托境外研发为辅的政策导向。
8、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为什么两者不坚持统一呢?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确保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9、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必须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必须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必须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办理即可,但同时合计到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特别性,在该公告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状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
10、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升到75%背景是什么?
为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革新,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升至75%。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革新,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展至所有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99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即:企业展开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提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后,在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口径和管理要求方面有何规定?
财税〔2018〕99号文件主要是提升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关于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口径和管理要求,仍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12高企认定必须要哪些材料?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证实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实、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状况说明材料。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相关材料。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按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革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革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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