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增强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力度,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 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要求
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应“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以过程控制为环节,以规范操 作为手段,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主要任务
建立成本的事前预测、优化;事中动态控制;事后分析、评价的动态循环系 统,落实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形成系统内各环节有效实施成本管理的 体系,以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城区房地产公司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前期环节的成本控制
第五条 事业发展中心进行市场调研,对市场走势做出分析、判断,及时提供、 反馈给公司管理层作为决策参考。
第六条 新项目立项时向公司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公司立项听 证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若项目立项后,合作条件或招标、拍卖条件等关键因素发生变化,并将对 我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重新立项。
第八条 招标或拍卖项目的竞价不得突破内定的最高限价,合作建房项目要充分 考虑地价款的支付方式及相应的资金成本。
第三章规划设计环节的成本控制
第九条 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包括建造成本控制总体目标,首先上报总经理 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下一设计阶段(如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 每一阶段都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概(预)算》,并与上一阶段的概(预) 算进行认真分析比较,编出项目的《建造成本概(预)算》,确定各成本单 项的控制目标,以此控制下一阶段的设计.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合同应具备有关钢筋、混凝土等建材用量的要求,并写明由 设计单位出《设计概算》.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时,若无特殊技术,不得指定施工或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要成立设计、工程、项目经理部、成本合约部共同组成的 造价联合小组,对施工图的技术性、安全性、周密性、经济性(包括建成 后的物业管理成本)等进行会审,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督促设计单 位进行修正,避免或减少由于设计不合理甚至失误所造成的投资损失.
第四章施工招标环节的成本控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选择参照《对外业务分包管理制度》和《招投标管理制 度》。
(一)施工单位招标时,同等条件下,应尽量选择企业类别或工程类别高而收费 较低的单位.
(二)零星工程应当在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中,综合考察其技术力量、报价等, 进行择优选择.
(三)垄断性的工程项目(如水、电、气等)应尽力进行公关协调,最大程度降 低造价。
第十四条 出包工程应严禁擅自转包.
第五章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
第十五条现场签证
(一)现场签证要反复对照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慎重处理。
(二)现场签证必须列清事由、工程实物量及其价值量,并由项目执行经理和预
算人员以及现场监理人员共同签名.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量、单价、用工 量负责把关.
(三)现场签证按《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执行。签证内容、原因、工程量必须清
楚明了,涂改后的签证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项目部指定人员监管 变更洽商的收集留存,并于每月及时报给成本合约部及成本管理中心、,成 本合约部建立变更洽商台账一览表,以保证资料的完整齐全
(四)凡实行造价大包干的工程项目,取费系数中已计取预算包干费或不可预见费
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办理任何签证.
(五)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并编制预算,经设计、监理和 甲方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办理过程中必须对照有关施工或售楼 合同,明确经济责任,杜绝盲目签证。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与监理
(一)项目监理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合法资格与有效资质等级的监理单 位。监理单位应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无利益关系。
(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要求监理单位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一旦发现质量事
故,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情况报告》 及防止再发生事故的措施,明确事故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按照公司认可 的书面处理方案予以落实。事故报告与处理方案应一并存档备案。
(三)应特别重视隐蔽工程的监理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工程项目管
理人员联合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共同参加并办理书面手续.凡未经验收的 隐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顺序进 行整理,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工程进度款
(一)原则上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备料款。确需支付者,应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 5%,
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工程造价50%时开始抵扣预付备料款。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 施工单位按月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完成月报表》
2。项目部、工程部会同监理人员,对照施工合同及进度计划,审核工程进 度内容和完工部位(主体结构及隐蔽工程部分须提供照片)、工程质量证 明等资料.
3。成本合约部对上报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已完工程量和造价进行审核通过 后交成本管理中心复核.
4. 按公司有关资金支出审批制度的规定程序,予以付款并登记台帐。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工程造价的80%时,原则上应停止付款,预留至少1 5%的工程尾款和5 %的保修款(具体比例参照合同约定,以便掌握最终 结算主动权.
第六章工程材料及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列出所需材料及设备清单,一般按照下列 原则决定甲供、甲定乙供和乙供,并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确。
(一)甲方能找到一级建材市场的、有特殊质量要求和价格浮动范围较大的材料
和设备,应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其余材料和设备实行乙供.
(二)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尽量不支付采购保管费。
第十九条 应按工程实际进度合理安排采购数量和具体进货时间,防止积压或 出现窝工现象.
第二十条 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广泛询价货比三家,也可在主要设备 和大宗建材采购上采用招标的方式。在质量、价格、供货时间均能满足要 求的前提下,应比照下列条件择优确定供货单位。
(一)能够实行赊销或定金较低的供货商.
(二)愿意以房屋抵材料款,且接受正常楼价的供货商。
(三)能够到现场安装,接受验收合格后再付款的供货商。
(四)售后服务和信誉良好的供货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对到货的甲供材料和设备的数量、质量及规格要当场 检查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办理验收手续,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 时退货并通知财务管理部拒绝付款.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中必须载明:因供货商供货不及时或质量、数量等问 题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产生影响和损失的,供货商必须承担索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材料设备部负责建立健全材料的询价、定价、签约、进货和验 收保管相分离的内部牵制制度,保证材料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开。
第二十四条对于乙供材料和设备,我方必须按认定的质量及选型,在预算人员 控制的价格上限范围内抽取样板,进行封样,并尽量采取我方限价的措施
(参照《乙供材料设备限价管理制度》)。同时在设备和材料进场时应要求 出具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甲供材料、设备的结算必须凭供货合同、供货厂家或商检部门的检 验合格证、我方的验收检验证明、结算清单,经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 方能办理结算.
第七章竣工交付环节的成本控制
第二十六条 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应经过自检、复查、验收三个环节才能移交。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设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成本合约部、物业必须 参加工程结构验收、装修验收及总体验收等,《移交证明书》应由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同时签署。
第二十八条凡有影响使用功能,安全上不合格的结构、安装、装饰部位和设备、 设施,均应限期整改直到复验合格。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工程移交,给我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合同条款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移交后,应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和物业管理规定及时与施工 单位签订《保修协议书》,以明确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包括验 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约定)及处罚措施等。
第三十条 采取一次性扣留保修金、自行保修的,应对保修事项及其费用有充分 的预计,留足保修费用。
第八章工程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要以甲方掌握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为准,对于施工单位 提供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在复核无误的基础上也可作为参考。
第三十二条 成本合约部应详细核对工程量,审定价格、取费标准,计算工程 总造价,做到资料完整、有根有据、数据准确。
第三十三条成本合约部编制的《预、结算书》,应当有各工程量的计算过程及 详细的编制说明,扣清甲供材料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 成本合约部应对主体工程成本进行跟踪分析管理,进行“三算”对 比,找出工程成本超、降的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成本合约部的预结算书,编报预结算汇总 表。在成本管理中心提供的结算资料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中心应当结合预付 备料款、代垫款项费用等债权、债务,对照合同审核并决算。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开发经营计划的基础上应注意加快项目开发节奏,尽可能 缩短项目开发经营周期,减少期间费用.应保证向客户承诺的交工日期,以 避免赶工成本和延期赔偿;应尽最大努力加快销售,减少现房积压时间,降 低利息费用等成本。
第三十七条项目成本控制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要逐项循序地进行落
实,责任到人,按照制度和有关章程办理,努力抓出实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审批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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