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生产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设施安全、稳定、长期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公司的生产设施的立项策划、建设监管、验收接管、登记建账、使用管理、定期维护、检修保养等活动进行有效管理控制,以确保基础设施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产品实现过程有关的基础设施,用于生产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划分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是生产设施的归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生产设施的管理,编制和修订相关的生产设施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公司的生产设施大修计划(含安全设施检修计划),经批准后列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
第五条 各生产分厂、部门负责生产设施的具体落实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生产设施台帐”和“生产设施技术档案”;
(二)负责设备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施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是日常工作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对生产设施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定期调试,参与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生产设施控制
第七条 对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生产设施使用、维护、备件管理,除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还应该遵守《设备管理制度》及《电气、仪表管理制度》。
第八条生产设施建设中变更必须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要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所有记录要存档。
第九条 各分厂、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储存场所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条各分厂、部门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的检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设施在拆除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泄露检测装置、防雷接地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维护检修。
第十三条安全设施检修后不得随意拆除,必须完整恢
复。
第四章生产设施安全拆除与报废
第十四条 拆除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必须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特种设备报废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和报废工作由生产分厂、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所有参加拆除和报废的作业人员,作业前要针对拆除和报废作业的特点和分析出危险因素,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拆除和报废的作业安全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作业许可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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