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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根据《XX省普通高等 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教学制度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 教学制度。实施学分制的目的在于调动教与学双方的主动性 和积极性,建立教与学的竞争机制;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 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的教学制度,要坚持因材施教的原 则,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我 院各学科专业的综合优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 创新能力,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需要和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 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面发展人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XX学院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 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条我校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以此制定各专业 培养方案。
第五条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 习成绩优异、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德智 体综合测评优良的学生提前毕业,但在校修业年限不得少于 3年;亦允许学生因在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推 迟毕业时间。但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 6年。延长修业年限者,应根据实际培养成本和培养规定支 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章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六条培养方案在课程体系上由通识类教育课、专业 (学科)基础课、专业(或专业方向一一模块)课“三大平台 课程”构成。通识教育平台课程由校级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 修课组成。该平台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专业基础平台课程 是指专业(或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相近相关专业打通的 专业)基础知识课程模块。专业(或专业方向)平台课程是 指培养学生未来从事的职业、适应未来工作环境所必需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第七条培养方案在课程内容上分为理论教学环节和实 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训、社会实践、课程设 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实验课、各类实习(如 认识实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八条按照学校对学生修读方式的要求,培养方案中设 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 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类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实践 类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 得相应的学分。
(二)选修课是根据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为加深专业 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增强综合素质而开设并在一定范围 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 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根据所学专业要求和个人兴趣、能力 进行选读,并取得规定学分。
第四章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九条学分是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计 算以上课时数(周数)为基本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理论 课一般以18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含上机)以及技术技 能课27-3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36学时计1学分。集中 进行的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综合设计等实践环节一般1 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满24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 位为0.5学分。
第十条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控制如下(具体学分要求 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准):文科类150-160学分;理工科 160-170 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的单位,有课 程绩点(基点系数)、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三个层 次,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课程绩点
课程绩点=(该课程成绩-50) /10
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实际得分计算,60分以下者 按0分计算;五级计分与百分制的转换关系为:
考核等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转换分数90 80 70 60 50
(二)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X课程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 位。平均学分绩点可根据需要按学年、学期等分别计算。平 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参加评先表优、评定奖学金、批准免修和 授予学位等环节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 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 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笔试、 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 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成绩 考核一般采取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结合进行,期末考核成绩 占70%,平时成绩占30%。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在60分(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 课程的学分,低于60分(不及格)则该门课程的学分为零。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通过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亦取得该门课 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补考
(一)在正常的期末考试中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次 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每学期开学前二周内,凡需补 考的学生本人应当主动到所在学院提交《XX学院在校生补考 申请表》,各学院汇总后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补考。
不填写《XX学院在校生补考申请表》或因个人原因未参 加补考,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补考。
在正常考试中旷考或无故不交试卷者、在正常考试中有 作弊或违纪行为者,不得参加补考。
(二)公共选修课、实习、军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 (设计)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三)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由学 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 写《XX学院缓考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 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 师,并在本学期考试结束前将本学院缓考情况汇总后报教务 处备案。缓考课程随次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 考次数以一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 安排补考。
学生不得无故申请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者,按旷 考处理,旷考课程必须重新修读。
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冲突的, 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 知有关开课学院(部),并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 续。
(四)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及重修课 程考试与正常期末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造成缓考的,考试成 绩按正常考试记载课程成绩;其它原因所造成的补考(含缓 考),卷面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记载,卷面成绩在 60分以下者,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或“缓考”) 字样。
第十六条重修与重考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体育与健康》课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 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十分之一者,其它必修课和专 业限定选修课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 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2、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及格,经一次 补考仍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
3、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在正常考试中旷考或无故
不交试卷者、在正常考试中有作弊或违纪行为者。
4、实习、军训、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时 学校不安排补考,该环节必须重修。
5、因学籍异动需补修课程者。
(二)公共选修课经正常期末考试不及格,专业任选课 经正常期末考试和补考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学生可以另选 其它课程或再次选修同一门课程。
(三)重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选课前2周内填 写《XX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并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未办理手续的,不允许重修。同一门课程合格之前不限重修 次数。
(四)重修可采取单独开班或跟班听课。单独开班重修 的课程由教务处或学院安排。跟班听课的课程,学生可选择 具体班级,须报所在学院备案。重修学生须听课,如部分听 课时间与其它必修、限选课冲突不能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 可部分免听;如重修听课时间与其它必修、限选课全部冲突, 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 重修课免听和部分免听的学生,均应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 业。学生如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任课教师有权不准其参 加重修课程考核。
(五)若因教学计划修订,低年级不再开设的课程,学 生在报名时应主动提出,可由本课程所在学院(部)开设单 独辅导班后组织考核,也可在各学院(部)的指导下,更换 修读新课程。更换修读课程须经课程所在院(部)和教务处 审批后方可确定。
(六)重修课程考核卷面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 记载,卷面成绩在60分以下者,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
“重修”字样。
(七)通过正常期末考试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若学生本 人对成绩不满意,也可缴费申请重修或重考。同一门课程的 不同考核成绩,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计入系统,成绩栏内不 注明“重修”字样。
(八)重修按学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见《XX学院本 科生重修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选课
第十七条选课是指经注册拥有学籍的学生,根据教学计 划自主选择修读课程的过程。
第十八条选课基本要求
(一)学生选课前,要详细了解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 明确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的区别,理解培养方 案的总学分要求以及各类课程模块的基本含义和基本要求。
(二)学生选课要以就读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要结 合学生个人的学习能力、个性、兴趣等实际情况,在导师的 指导下,制定出既满足培养目标要求,又适合个性特长发展 的切实可行的选课学习方案。
(三)在专业培养方案内,学校允许并尊重学生在导师 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择课程主讲教师及选定修读时 间。
(四)为保证学生既能在每学期合理分配学习任务,又 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3-6年)内完成学业,学生每学期修 读的学分数一般为18-26学分(指必修、限选、任选之和) 为宜。对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分以上的学生,下学期 修读的学分可放宽至28 - 30学分。
(五)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 意选修课;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程, 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不能修读后续课程;对于需要多学期 修读才能完成的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英语等)应当连续 选课学习;一门课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在同一类课程中,学生不得修读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 课程(如高等数学等);对有严格先后修读顺序要求的课程, 应当按顺序修读;学生一般不得选择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第十九条选课程序和时间
(一)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所修课程一般按各专业培养 方案的规定课程和学院安排的课表进行学习,不进行选课; 自第二学期起,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均须通过选课系统网上 选课。
(二)每学期第10周内,由教务处会同各教学单位以 专业培养方案为主要依据确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
(三)每学期第12周内,由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的课 程安排。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阅下学期各专业和全校 的开设课程情况。
(四)选课分为初、补退选两个阶段。
1、初选:学生选定下学期计划要修读的课程(第13-14 周)。
2、补退选:对所选课程要求退选、改选和补选,一般 安排在第15周进行。
3、学生可于第16周登陆校园网查看自己下学期的选课 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选修课是全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必须选 修相应学分的课程,分自然与科学技术,文学与艺术,历史 与文化,经济与社会类课程,哲学与道德心理,语言与写作 及其它等六个大类,统一由学校组织开设。每位学生必须跨 学科修够12个学分方准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 上《体育与健康》课者,可免修《体育与健康》课,但须参 加学校安排的体育保健课程的学习,以替代《体育与健康》 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文科类专业(含音乐、美术)及体育专业通 识类教育必修课中不开设计算机基础(二),但这些专业学 生在公共选修课中必须选修至少一门计算机类课程。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自己选定的课程,都应自觉参加课程 各环节的教学活动和教学安排。学校按选课学生名单组织教 学和考试,未经选课确认或虽经选课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 费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和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课程考 核,该课程学分无效。
第七章提前修读、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四条提前修读
(一)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课 程。学生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计划安排的课程,应当在课程 开课两周内填写提前修读选课申请表,经学院及教务处审核 同意后,可参加听课及课程考核,成绩按实记入成绩档案。
申请提前修读的课程正常期末考试不合格,不得补考,必须 重修。
(二)申请提前修读的条件:
1、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为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 以上且学有余力,或因学籍异动导致当学期学习任务不饱满 者。
2、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必须是本学年注册过的在籍学 生。
3、以往学期有必修课或专业限选课仍未通过者,不得
申请提前修读其他课程。
(三)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需在课程开课两周之内,由学 生本人提出提前修读申请并填写提前修读选课申请表,本学 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免修
(一)学生对后续课程,通过自学掌握,且上学期平均 学分绩点在3.5以上者,可向课程所在学院(部)提交课程 自学材料(如笔记、练习等),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可以 向课程和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 表,经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批准后,报教 务处教务科备案。教务处于该课程开课前组织免修考试,免 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准予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 成绩,并注明“免修”字样。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超 过两门。
(二)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 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 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 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二十六条免听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听:
1、重修课程与其它必修、限选课时间冲突者;
2、提前修读课程与其它必修、限选课时间冲突者;
3、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如本人认 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可在选课时申请免 听。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者可以申请免听两门课程。
(二)申请免听由个人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和主管教 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申请免听但 仍须参加平时的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交纳作 业,随班正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但不 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体育与健康课、 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以及实验课、实习、课 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 修。
第八章提前毕业、成绩警告、延长修业年限、退学
第二十八条提前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所在专业 教学计划中规定全部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 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 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
1、学生在标准修业期内德、智、体合格,在读期间各 方面表现突出,未受过任何处分;
2、没有未通过的必修课记录;
3、提交申请时所修过总学分数已经达到培养计划规定 的总学分数的70%以上,并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三)提前毕业管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本 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所在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批;
2、被批准准许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的学生,按照应 届毕业生管理;
3、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时间为三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 期)开学第一周。
(四)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受理提前 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五)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不能提前毕业,需继 续修读者,不管所缺毕业学分多少,仍按标准学年(四年) 缴纳学费。若超过四年,按延长学制的有关规定缴费。
第二十九条成绩警告
学生一学年取得的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学分数低于应 修学分数60%(含60% )的,给予成绩警告,由各学院向学 生提出书面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成绩警告不属于学籍处理 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延长修业年限
(一)各专业对所有学生在第四学期结束,升入三年级 时(补考前)进行学分核算,学校以各专业开出的计划课程 为依据,核算学生未修得的必修课程及限选课程学分。如学 生在校期间未修得学分累计达到22(含22)学分及以上(补 考、重新修读同一门课程未合格者不重复计算),不得随原 年级升级,需延长其修业年限;
(二)各专业对所有学生在第六学期结束,升入四年级 时(补考前)进行学分核算,学校以各专业开出的计划课程 为依据,核算学生未修得的必修课程及限选课程学分。如学 生在校期间未修得学分累计达到18(含18)学分及以上(补 考、重新修读同一门课程未合格者不重复计算),不得随原 年级升级,需延长其修业年限;
(三)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若 低年级无相同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就读,无同层次(本、 专科)专业或相近专业者,允许跟班就读,所缺课程可随相 近专业班级重新修读并办理相关手续参加考核。
(四)无学籍异动学生的提前修读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籍 处理学分。
(五)允许学生视自己未获得学分累计情况或其它原因 主动申请编入下一年级延长修业年限。
(六)进入四年级以后,不再延长修业年限,学校在第 八学期对按教学计划在第六、七学期开设的课程安排重修, 统一安排考试。毕业时仍达不到毕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
(七)学生延长修业年限期间应按照所编入班级标准缴 纳学费,在此期间所修重修课程则无需缴费。
第三十一条退学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高学习年限而 未完成学业者;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学分累计达到36(含36)学分以上(公共选修课除外);
3、第一次或第二次延长修业年限结束时,未修得的必 修课程及限选课程学分依然在10分以上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 动退学处理;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 定的教学活动者;
7、个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二)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学满 一年以上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辅修
第三十二条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 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建立 主辅修制度。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 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 专业,有计划地修读有关课程,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 取得相应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学习不受时间限制, 只要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即可取得辅修专 业合格证书。辅修专业一般为25〜30学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可以修读辅修专业 课程。教务处公布该学期辅修专业名称和课程安排后,学生 若要求修读辅修专业时,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辅 修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所申请辅修专业和主 修专业必须隶属不同学院。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提出辅 修之前的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应该全部及格。
第三十五条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 格可以随低年级辅修班重新修读,也可以申请随相关专业班 级修读。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关课程,如学生在自己的 主修专业已有相关课程,并已取得学分,则相同要求的辅修 课程允许申请免修。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其已修读合格 的课程学分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同时取得 辅修专业应修学分,方可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 未达到学校要求者,不影响学生的主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
纳辅修专业学费。
第十章导师制
第三十八条导师制是为了充分体现教育以学生为本的 理念而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简称“导师”)的一种制度, 是实行学分制的基本保证。导师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 担任。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的学习、思想方面的问题进 行指导和教育。具体实施办法参见《XX学院本科生实行导师 制工作办法》。
第十一章毕业
第三十九条在籍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允许的修业 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毕业 论文(设计)及其答辩,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并颁发 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各教学环节但未获 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者,或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 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结业后两年时间之内,经本人申请、 学校同意,可以回校参加以前未合格的课程补考,取得规定 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超出规定时 间未办理补考并取得学分,或未办理换发毕业证书者按自动 放弃处理。毕业前未合格课程经补考仍然不合格者,按永久 结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中途终止学业的学 生,经审核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无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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