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学术交流,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为:
1. 由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 由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会议。
3. 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或性学术会议。
4. 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学术讲座或培训会。
5. 校内专家举行“应天大讲堂”学术讲座。
第三条上述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是指: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性学术会议:指经和有关部门或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校外专家学术讲座: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学术讲座、学术报告。
受聘专家学术讲座分为三种类型:个人名义邀请、学院或部门名义邀请、学校名义邀请。
“应天大讲堂”是面向校内师生与社会各界的校内高端学术讲座,拟聘请我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团队负责人以及科研业绩突出的校内外专家就学术前沿问题、社会热点问题举行学术讲座,具体由宣传部与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以及转型发展的需要。
2. 会议经费已落实。
3. 提供的会议背景材料完整。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
4. 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
2篇,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
5. 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
者出席,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五条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主办、承办或协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院、所、中心等)必须于会前1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人文社科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须同时报宣传部审批;有境外人士参加的,须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审批。
第六条凡在学校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七条凡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可按规定酌情向与会者收取必要的费用用于会议开支。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和组织争
取和筹措会议所需经费。会议收取的经费或筹措的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一般情况学校不提供经费资助。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1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申请的同时提出包括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学校提供资助的最高额度为:国际性学术会议不超过7万元,性学术会议不超过5万元,省内学术会议不超过3万元。特别大型的学术会议另行研究确定。
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会议场地租赁费、车辆费、入会人员路费、住宿费等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凡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天前在校园网发布会议预告,结束后3天内在校园网发布相关会议新闻(含图片),结束后10天内,须向科研处提交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等材料。未履行上述环节,不予报账。
第十条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赴校外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必须做到:
1. 原则上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或邀请函。
2. 经费落实。参加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全部由参加者所承担的项目(课题)经费或学科建设等项经费中开支。
3.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返校后15天之内须向所在单位和科
研处提交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报销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究基地)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本单位的学术会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会议前向科研处通报,会议后10天内提交学术会议简报。各单位应将学术活动的开展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每年年底向科研处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以学校名义邀请专家来校进行学术讲座的,其费用(含食宿、用车、讲课费等必需开支)由学术交流费(即学术报告与承办学术会议专项经费)中支出;以学院或部门名义邀请专家来校学术讲座的,其费用由学院或部门自己解决,学校可以根据该项经费预算情况予以部分资助;以个人名义邀请专家来校进行学术讲座的,其费用一般由个人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校内专家举办学校批准的“应天大讲堂”学术讲座,学校每场支付800元酬金。学院(所、中心)可根据需要每学年安排本学院教授、副教授举办一定数量的学术讲座,酬金发放标准由各单位确定,但应低于“应天大讲堂”报酬标准,责任
自负,费用自理。报账时需同时出具校园网上下载的讲座报道与图片。
第十五条举办学术讲座应提前5天在校园网发布公告,没有发布公告的,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邀请来校学术讲座的校外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教授或有相当学术造诣的副教授。
2. 学术讲座内容具有学术价值,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转型发展的方向。
3. 以创新创业教育为目的的讲座,确实能够有助于我校师生双创工作的开展,主要聘请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当程度的行业管理专家,高级工程师及相当程度的技术专家,薪酬标准按教授、副教授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学术类专家讲座酬金标准(税后):副教授1000元/场,教授2000元/场,博士研究生导师3000元/场。特殊情况另行审批。
各院(部)每聘请一位异地校外专家,可以凭票报销2000元以内与学术交流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此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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