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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级培训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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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三级培训制度 一、新工人入矿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1、由矿各职能科室对其进行法制、纪律和比较全面的安全知识教育;2、经考试合格后,由区队根据不同工种的不同特点,结合井下采掘工作面等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具体的安全技术教育;3、分到班组后,由班组长负责对其进行现场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教育。 二、培训时间及内容严格遵守《职工培训制度》规定。 三、对没有经过三级培训私自上岗的新工人立即停止其工作,由劳资部门扣除其所有工资,对私自批准其上班的部门负责人罚款 元/人次(新工人)。 四、各级培训必须严肃认真,做好记录,交安全科存档,对在培训期间不认真,走过程的单位或负责人给予不低于 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重新培训,不能胜任者另行更换人员。 五、对培训不合格的新工人坚决辞退,不得姑息迁就。 六、参加培训的新工人,必须严格遵守矿规矿纪,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不低于 元的罚款,直到开除处分。 煤矿三级培训制度(二) 一、凡违反我矿劳动纪律,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领导干部违背上述规定指挥生产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具体表现参照附件) 二、全矿干部职工都有反“三违”的责任和义务,矿鼓励广大职工抓“三违”。矿级正职每人每月反三违不少于 起,副职不少于 起,正副科长、队长、技术员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 人次。 三、抓“三违”必须查明“三违”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作业地点、时间、“三违”的具体行为及违犯哪些规定等内容,并及时到安全科登记。 四、“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现场班组长、跟班队长、考勤室、灯房等单位(或人员)应积极配合澄清“三违”人员的有关情况,否则,按“三违”人员违章事项的处罚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考核办法 1. “三违”登记必须本人签名,不准代签。多签者按抓到的“三违”人数平均计算每人抓到的“三违”数,若平均不到 人次,视为没完成任务。 2. 中层干部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完不成抓“三违”任务,必须由矿长、书记批准。 六、“三违”帮教管理规定 1. 凡“三违”人员全部帮教,帮教内容。 ① 本人写出检查及保证书; ② 队领导谈话; ③ 系统领导谈话; ④ 书记谈话; ⑤ 井曝光台广播录像; ⑥ 家属联保; ⑦ 停工培训。安全科根据“三违”性质、严重程度分别实行相应的帮教内容,以“三违”帮教通知书的形式下发到有关科队。一般“三违”人员进行①、②、③、④、⑥项;严重“三违”人员过“7关”,井曝光台广播录像,由安全科通知具体时间,队长带领本人到井会做检查,照违章像上违章亮像台。 2. 科队接到“三违”帮教通知书后立即通知本人,由培训科对其进行培训,在培训期间本人不得请假休班;严重“三违”人员在培训期间本人不得上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科批准。 3. “三违”人员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5—7内天必须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方可返岗上班。特殊情况,经安全矿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日期。 4. 凡参与“三违”培训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做好记录,不得敷衍了事。否则,一经查处,每人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元。 附:“三违”的主要表现 (一)一般“三违” 1. 岗位上睡觉、躺卧; 2. 下井穿化纤衣服; 3. 无入井证,特殊工种无资格证; 4. 脱岗、空岗、私自顶岗、串岗; 5. 下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矿帽、不穿胶鞋; 6. 应携带而未带便携仪,不按规定检查瓦斯; 7. 干打眼; 8. 提前摘柱,提前放顶; 9. 扒通场; 10. 空顶作业; 11. 推溜子不打俄柱; 12. —人开多部设备; 13. 井下敲打矿灯; 14. 电机车顶运输车; 15. 上下井挤罐、抢罐、压罐; 16. 开皮带、溜子一次性启动; 17. 电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钥匙; 18. 大巷推车不拿警示灯; 人力推车时前后车之间距离小于 m; 20. 装炮不使用水炮皮; 21. 电 散开及插入药卷后角线末端未扭结; 22. 角线捆在单体柱手把上; 23. 不使用专用链环、插销连接矿车; 24. 非跟车人员违规乘坐电机车; 25. 轻伤及三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人; 26. 其它一般性“三违”。 (二)严重“三违,, 1. 井下坐皮带、溜子; 2. 新工人无培训入井; 3. 下井带烟火、打火工具; 4. 偷盗、破坏安全设施; 5. 井下私拆矿灯; 6. 酒后入井; 7. 井下扒、蹬、跳车; 8. 违章指挥; 9. 瓦斯超限作业; 10. 放飞车: 11. 不带电下放车; 12. 非电工私自打开关; 13. 斜巷开车行人或闯红灯; 14. 斜巷拉车不使用保险叉、保险绳、保险杠; 15. 带电作业不按规定验电、放电; 16. 掘进头私掐风筒、堵塞风筒; 17. 私自将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或采用其它方法使其不能发挥作用的; 18.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谎报瓦斯情况; 19.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0. 采掘面不具备放炮条件放炮; 21. 放炮不设警戒或撤人距离不够; 22. 放炮不执行“三人连锁”换牌制度; 23. 不按规定处理瞎炮; 24. 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25. 斜坡运输超挂车辆; 26. 信号工错打信号; 27. 不按规定运送、; 28. 造成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29. 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人; 30. 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隐瞒事故或私自搬运伤员的责任人; 31. 瓦斯检查员违章; 32. 造成重伤(含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人; 33. 无措施用皮带、溜子运设备及物料; 34. 无措施运送大件物品; 35.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使用绝缘用具; 36. 乱放、丢失的责任人; 37.其它认为比较严重的“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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