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码头前沿水深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码头基础设施的安全,以及船舶通航、靠离泊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码头前沿水深监测管理。
三、职责
商务部负责码头前沿水深监测管理工作。
四、管理内容
1. 码头聘请海事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水深测量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全方位的测量。
2. 每年分洪水期和枯水期,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不少于2次的水深测量。
3. 码头依据水深测量报告,对码头前沿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
4. 码头维护前后的水深测量结果,报海事主管部门备案。
5. 除定期的测量外,码头依据日常巡查发现基础设施的相关情况,临时安排测量水深。
6. 码头安排专人协助水深测量人员,清理泊位及相关水域的船舶,做到提前布置,提前联系,完善水深测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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