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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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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制定、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制定、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制定、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制定、施工、监理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制定、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制定、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执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制定、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进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依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制定、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九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制定、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制定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制定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必须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必须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必须要与一般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一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必须费用的承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当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当;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当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当;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必须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必须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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