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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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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X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规章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法律法规、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学校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发展、稳定全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建设、风廉建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修改和废除;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 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市、区大代表、代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团组织代表候选人的;向上级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二)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政机构、学院和实体性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政纪处分; (三)六级以上职员的聘任; (四)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五)校级后备干部、选拔;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双一流”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三)学校基金会受赠的非定向的或没有明确捐赠要求的10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和200万元以上资金的运作; (四)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由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学校办公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签署对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签署意见时应明确、具体,不得用圈阅或签名形式代替具体意见。 (一)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并由教代会执委会汇总出具明确意见; (二)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出具明确意见; (三)政策和规章制度类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并由政策法规研究室出具明确意见; (四)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会议决策前,应书面征求学校X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或第三方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在会前出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意见; (六)其他重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按《XX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委常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集体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若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 露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检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风廉建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干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干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规范,并将实施规范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校办公室和X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XX〔XXX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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