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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年度瓦斯防治目标考核奖罚和问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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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矿井年度瓦斯防治目标考核奖罚和问责规定 矿井瓦斯抽采(万立方米)、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专用巷(米)、保护层面积(平方米)、瓦斯抽采钻孔量(米)、瓦斯超限控制次数(次),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对矿长、工程师分别罚款10元。全部达标奖矿长工程师每人50元。 一、目标考核奖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瓦斯防治工作、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我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有关瓦斯防治相关科室和瓦斯防治机构中所有人员以及所属科、队。 (三)、职责 1、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2、严格落实我矿瓦斯防治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3、严格监督瓦斯防治机构中的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是否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4、做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做到监控有效。 5、认真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难题。 (四)、考核内容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五)、考核办法 1、严禁井下任何地点无风、微风作业。出现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分。 2、严禁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出现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分。 3、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出现一次扣相关责任人3分,造成局部地点瓦斯超限的扣相关责任人3分。 4、严禁风筒到迎头的距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5、严禁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出现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分。 6、严禁局部通风机“一风吹”排放瓦斯,发现一次扣相关责任人3分。 7、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两闭锁,如发现供电不合理的扣相关责任人3分,不能实现两闭锁功能的扣相关责任人3分。 8、严禁采掘工作面瓦斯积聚,瓦斯积聚扣相关责任人2分。 9、严禁使用风帘等不规范设施调节风流,出现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分。 10、必须按照《规程》和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建立通风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视具体情况扣相关责任人1-5分。 11、建立通风设施后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如因维护不当,造成设施损坏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12、在设施损坏后不能及时维修的,造成风流紊乱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13、各个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以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充足,配风合理、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如出现配风不合理,扣相关责任人3分。风量不足扣相关责任人2分。风流不稳定扣相关责任人2分。 14、井下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经常检查、维修、管理发现不能按照经常检查、维修、管理的扣相关责任人3分。 15、对井下各个钻场的瓦斯抽放情况必须定期进行观测、并填写抽放观察牌和瓦斯抽放观察报表。不能进行观测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牌板填写不及时或填写错误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不填写瓦斯抽放观察报表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16、必须每月统计瓦斯抽采情况表,并定时上报县煤炭局,不按月填写或瓦斯抽采情况表填写不正确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17、瓦斯抽放泵站值班人员必须每隔15分钟观察一次瓦斯抽放泵运行的各种参数(瓦斯浓度、设备温度、压力、流量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状态。并做好瓦斯抽放报表,不按时观测填写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18、当瓦斯抽放泵运行的参数发生变化时必须向调度室或相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记录,如不及时反映或不做记录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19、监控系统必须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实时监控井下各个地点的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如因系统故障,不能及时传输数据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20、地面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声光报警气发出报警信号时,必须立即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天的值班矿长,并做好记录,如值班人员没有立即汇报情况的话扣2分,没有做记录的话扣3分。 21、井下各种传感器的安设位置必须符合《规程》中得规定,杜绝传感器的位置安设不当和不按规定安设,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的扣相关人员2分,在规定地点没有安设传感器的扣相关人员3分。 22、井下安设的各种传感器每班必须有巡检员巡回检查各个地点传感器的完好情况,并定期维修、保护,不能巡回检查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不定期维护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23、巡检员必须每七天进行一次“瓦斯电、风电闭锁”测试,每次测试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不按规定进行测试的扣相关责任人3分,测试时间超过规定的扣2分,没有做好测试记录扣2分。 24、标校室必须七天对井下所有的瓦斯传感器探头和便携式瓦斯检查仪进行一次标校,并做好相关记录,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标校的扣相关责任人3分,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25、标校的时候必须使用规定的气体进行标校不得使用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气体进行标校,发现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分。 26、标校室在每班收、发光学瓦斯鉴定器前必须认真检查瓦斯鉴定器的光、电、气路,如发现不能按此要求做的,发现一次扣相关责任人3分。 27、加强对通风、瓦斯防治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各自的职责。不能很好的履行或不履行各自职责的扣相关人员2分。 28、采取得力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井下有瓦斯积聚时不能按照正确的方法排除积聚的瓦斯扣相关责任人3分。 29、搞好矿井隔爆设施的管理,如果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罚相关责任人2分,该安设的地点没有安设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30、年终进行一次考核,满分为1分,第一名奖励5元,最后一名或者 是分数不够60分者每人扣3元。 通过制定本考核制度是为了保障我矿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细化瓦斯治理和瓦斯防治责任,并分解落实到我矿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的进程,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和和谐发展。 二、问责规定 (一)、三违分类: 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又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轻微三违三个等级。 (二)、三违处罚 1、有“严重三违”行为人员,给予本人开除矿籍或留矿查看半年至一年的处分,留矿查看期间工资待遇按试用期职工对待留矿查看期满后,方可恢复正常工资待遇。且恢复上岗前必须由安监科组织进行考核,上岗后一年内本人不得进行工资调级。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程度给予本人罚款10—30元的经济处罚;严重三违人员一律取消本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且三年以上人员不享受十三月工资待遇。情节恶劣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有“一般三违”人员,给予本人停职处分,停职时间不少于7天,停职期间驻三违学习班进行安全培训再教育,上岗前必须由安监科组织进行考核,考核过关后方可重新上岗。且扣除本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20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本人5〜10元罚款。 3、有“轻微三违”人员,以批评教育为主,且扣除本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10分。 (三)、严重“三违”: 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6、局部通风产生循环风的责任人。 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9、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10、井下施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施焊的 11、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1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13、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14、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15、采煤工作面停采后不及时封闭的。 16、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17、盲巷封闭不及时或封闭后未实现五断:断电、断道、断水、断风、断网。 18、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19、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0、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21、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 22、放炮、施焊、割煤、打锚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责任者。 23、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的。 24、在煤仓上下附近或井下施焊不检查瓦斯、不放空煤仓造成瓦斯事故的责任者。 25、局扇停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26、主扇停风不打开防爆门或井下人员不及时撤到进风大巷者。 27、井下无风或微风作业者。 28、局扇停风瓦斯超限未及时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责任者。 (四)、一般“三违”: 1、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2、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4、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5、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6、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7、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8、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9、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10、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11、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12、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13、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4、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15、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16、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17、人为破坏风筒者。 18、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19、采煤机、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20、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21、采煤机无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22、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23、掘进机无喷雾装置和装置失效的 24、掘进机作业时,不开喷雾的。 25、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26、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7、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8、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29、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30、因管理不善、风筒漏风、放炮崩坏风筒等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者。 31、瓦斯超限不服从瓦检工命令未及时撤离超限区域者。 (五)、轻微“三违” 1、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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