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贸行业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检验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点、定期监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储存环境。
3.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
a) 粉尘;
b) 噪声等。
4. 职责
4.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生产环境危害因素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4.2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5. 工作要求
5.1监测点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5.1. 1根据有害物质经常逸散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地点作为监测点。
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公司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气体、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5.2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生产公司办公室审批。
5.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负责委托有关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并认真记录。
5.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
6. 相关文件及记录
6.1 GBZ2-2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6.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记录
MMGMAQBZH-ZD-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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