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状撰写规程
1. 总则
1.1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专业水平,特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所指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原生效判决、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之民事诉讼文书。
1.3本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制定。
1.4律师办理第三人撤销权诉讼案件,应依照本指引拟定民事起诉状。
2. 起诉前的审查
2.1适格主体
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适格主体包括:
(1) 对于原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对于原案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
(3)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包括应当列明或者追加的原案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2.2提起事由。第二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2.3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未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从提起此诉。
2.4起诉时限
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该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界定,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事实为标准,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情形判断;
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可能晚于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时间,但不能早于生效时间;
超过六个月期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5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2.6审查范围
2.6. 1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只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
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3. 诉状内容
3.1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为因原生效判决侵害民事权益的第三人、或者遗漏的共同诉讼人;
被告为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原告、被告等案件当事人以及第三人;
第三人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原案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以外的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3.2 案由,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3.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必须写明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原告有独立的实体请求的,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列明。
3.4诉讼理由
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形成过程,各方当事人权益冲突发生过程以及与原告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案件冲突解决过程,以及被诉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事实;
以下事实和证据是本规程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讼不可缺少部分: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
(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3.5管辖法院为原判生效判决法院,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3.6除本指引指明的要素和内容外,民事诉状应当依照《XX律师事务所民事诉状制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4. 诉状排版
4.1按照本所《XX律师事务所诉讼文书排版指引》执行。
5. 附则
5.1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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