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开户银行: 账号: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鲜木薯,单价 元/吨,数量 吨,总价: 万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元整。二、收购木薯质量标准:1:木薯大小不限,根需干净,不得粘附过量泥土。2:收购的木薯须保持新鲜,从泥土挖出超过三天的木薯不予收购。(因本人收购的木薯是作为提取淀粉的原料,并非作为饲料用途,变软或开始发黄,发黑的木薯本人不予收购)三、收购木薯价格标准1:保底收购价格: 元/吨2:市场变动
2、价格:在 元/吨的前提下,按上浮升幅的 %收购。比如:市场价现时为 元/吨,比我保底价高出 元,则我的收购价 XX元/吨,如此类推。四、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提)货期限:由乙方自提自运(汽车)货物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交货完毕。 五、货款结算:收购完甲方木薯后,乙方在30日内结清所有货款汇到甲方指定账户。 六、验收及异议期: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保管不善等
3、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 0%的违约金。 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乙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合同签订日: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