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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泉水企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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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天然山泉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规定、检查方法、检查规则、标志、包装、运送和贮存。 本标准合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查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查 冷冻饮品、饮料检查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查方法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查方法 GB 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公司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查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23)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23)第123号令 《食品标记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天然山泉水 drinking natural spring water 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解决,保存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4技术规定 4.1水源地 4.1.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立固定标志。 4.1.2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规定,并有卫生防护区图: 4.1.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边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第二区为限制区。在取水点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立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 4.2 水源水质 水源水质应符合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 4.3感官规定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规定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4.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电导率[(25±1)。。]/( S/cm) 10-3 锑/(mg/L) < 0.5 神 /(mg/L) < 0.01 铜 /(mg/L) < 1.0 钡/(mg/L) < 0.7 镉 /(mg/L) < 0.3 铬/(mg/L) < 0.05 铅 /(mg/L) < 0.01 锰/(mg/L) < 0.1 镍/(mg/L) < 0.02 银 /(mg/L) < 0.05 硼酸盐(以B计)/(mg/L) < 5 硝酸盐(以N计)/(mg/L) < 20 氟化物(以F计)/(mg/L) < 1.5 耗氧量(以O2计)/(mg/L) < 2.0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2 氰化物(以CN -计)/(mg/L) < 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 0.3 溴酸盐/(mg/L) < 0.01 亚硝酸盐(以NO 2-计)/(mg/L) < 0.1 项 目 要 求 余氯 /(mg/L) 0.05 亚氯酸盐/(mg/L) 0.01 甲醛 /(mg/L)< 0.9 汞 /(mg/L)< 0.1 矿物油/(mg/L)< 0.05 三氯甲烷/(mg/L)< 0.02 四氯化碳/(mg/L)< 0.1 总a放射性/(Bq/L)< 0.1 总0放射性/(Bq/L)< 1 226镭放射性/ ( Bq/L )< 1.1 4.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1mL) < 3 霉菌 /(cfu/mL) < 10 酵母 /(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加工工艺规定 4.6.1应在符合6日19304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加工与灌装。 4.6.2允许通过过滤、杀菌等解决方法;不允许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 4.6.3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灌装。 4.7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23)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检查方法 5.1感官规定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理化指标 电导率按GB 17323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锑、神、铜、钡、镉、铬、铅、锰、镍、银、硼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挥发性酚、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溴酸盐、亚硝酸盐、汞、矿物油、226镭放射性、钾、钠、钙、镁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硝酸盐、亚氯酸盐、余氯、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总a放射性、总。放射性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检查。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查。 6检查规则 6.1水源检查 每年根据附录A所有指标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查。如出现也许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项目检查。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规定,不得进行生产,必须对水质变化采用措施,连续3次取样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 6.2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3取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少于10瓶;净含量大于3L的产品不少于5桶。 6.4出厂检查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净含量、感官规定、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测。每月需对溴酸盐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6.5型式检查 本标准技术规定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查项目。型式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查: ——更换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一停产1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水质出现较大波动时; ——出厂检查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6.6鉴定规则 6.6.1 出厂检查 所有项目合格,则鉴定该批产品合格。感官指标、电导率、净含量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鉴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期,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6.2 型式检查 所有项目合格,则鉴定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和理化指标如有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鉴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鉴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标志、包装、运送和贮存 7.1标志 7.1.1预包装产品标签除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记管理规定》外,还应标示天然山泉水水源地山体名称;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7.1.2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山泉水”;采用不符合本标准中3.1定义的水源生产的产品不得标注“饮用天然山泉水”。 7.1.3标签应标示饮用天然山泉水产品重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 7.2包装 7.2.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7.2.2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帖紧密牢固。 7.3 运送 7.3.1运送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送。 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运送过程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冰冻。 7.4贮存 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7.4.3在摄氏零度以下运送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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