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医院职工交接分:
1. 主管人员交接;
2. 经管人员交接。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及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医院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医院职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
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可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可责令于10内交接清楚,缺少公物或致医院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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