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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货运事故处理,本讲主要内容,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交付中的责任分配,货运事故的种类,索赔,理赔,共同海损,重点:,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索赔与理赔,1,第九章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货运事故处理,处理货运事故主要依据,海牙规则,等国际法规和国内海商法有关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的规定,国际航运中长期形成的惯例对处理货运事故也起着重要作用。,关于国际航运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许多国家根据国际法规并结合本国情况制定了国内法规。,关于国际航运的三个国际公约我国都没有参加,也没有像有的国家一样,直接将公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而是根据我国国情,同时也参照了许多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9.1,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有四项,即适航、管货、不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这四项责任被称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9.1.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1,、适航,3,船舶适航主要包括三方面:适船、适船员、适货,1,、适航,(,1,)适航义务的内容和标准,(,2,)适航义务的时间,班轮运输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是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并不要求船舶在航次的每一阶段都必须对该阶段适航。,(,3,)适航的主观要求,谨慎处理,合理程度上必要的注意,(,4,)不适航的后果,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是绝对的,一旦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就要对货主负责,而不能以没有过错为抗辩理由。,(,5,)集装箱与适航,集装箱可能被视为船上的载货处所之一,也可能被视为货物的外包装。,4,首先是装载,其次是搬移和积载,再次是运输、保管和照料货物,最后是卸载,2,、管货,(,1,)管货义务的内容,(,2,)管货的主观要求,妥善地和谨慎地(,properly and carefully,),(,3,)管货义务的时间,管货义务的时间应该是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的整个货运期间。,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4,)积载和适航,不恰当货物的积载既可能引发管理货物问题,也可能引发适航问题,5,3,、不绕航,(,1,)绕航的概念,绕航(,properly and carefully,)是指船舶离开了约定的、习惯的或地理的航线的行为。,(,2,)绕航的后果,绕航一直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不合理绕航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将承担责任。,海商法,第,4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习惯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3,)合理绕航,如果绕航是合理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6,海商法,考虑到海上运输风险大,为了适当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又规定了承运人对于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可以免于赔偿责任的事项。这些免责事项,(Catalogue of exception),是法定的,可以减少或放弃,但不能用合同增加,因此称为“最高法定免责事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9.1.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1,、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7,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限制;,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1,、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2,、航行过失免责,(,1,)含义,(,2,)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3,)驾驶和管船的过失与不适航的区别,8,海牙规则:钩到钩,汉堡规则:港到港,海商法,将承运人责任期间分为两种情况,9.1.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1,、责任期间的不同规定,2,、责任期间的含义,责任期间:严格地讲,应称为“强制责任期间”,因为这段期间内承运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适航、管货等强制性义务,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必须负责赔偿,而不能用合同约定来减轻这种责任。,9,2,、责任期间的含义,合同期间:是整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续的期间,它应该包括从合同签订到货物交付的全部时间,这段时间内承运人应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法津规定承运人一般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期间:是指特定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特定期间。,在责任期间以内,,海商法,对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用合同改变,而在责任期间以外,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0,承运人的责任限制(,limit or liability,)是指,已明确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一单位货物支付赔偿金的最高限额。,9.1.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海牙规则:每包或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维斯比规则:每包或每单位不超过,666.67SDR,(或者,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2SDR,(或,30,金法郎)。,汉堡规则:每包或每单位不超过,835SDR,或每公斤,2.5SDR,。,中国海商法采纳维斯比规则。,中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在规定赔偿限额同时,又指出,“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11,9.2,托运人的责任,海商法,规定了托运人的责任,主要是:妥善包装货物并向承运人提供正确的货物资料;办理托运货物所需的各种手续;托运危险货物时妥善包装和标志并通知承运人其名称、性质和预防危害的措施;支付运费。,如果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由此引起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免除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货物的这些不良状况引起其他货主的损失,承运人应该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托运人追偿。,9.2.1,妥善包装货物并正确申报货物资料,根据,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因托运人包装不良或申报资料不正确享有受偿的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12,9.2.2,办理货运手续,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好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9.2.3,托运危险品的责任,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危险货物正式名称、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的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9.2.4,支付运费,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13,9.2.5,托运人对共同海损的分摊,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项特别制度。,共同海损应该由受益的各方进行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只有在承运人不应该承担货损责任的情况下,货主才承担对共同海损的分摊。,9.2.6,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此种损失是由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14,9.3,货物交付中责任分配,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接收货物的义务,9.3.1,货物交接的义务,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书面通知承运人。,9.3.2,货物交付时的检验,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如果是迟延交付,收货人必须自交货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提出延迟造成经济损失的书面通知,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5,实际交付,象征交付,9.3.3,货物交付的形式,留置(,Lien,)是指因未付运费及其他费用,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9.3.3,留置货物,海商法,规定:自货物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还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海商法,规定:对留置货物的处置方法仅限于申请法院的拍卖。,16,9.4,货运事故的种类,9.4.1,货运事故的种类和原因,货运事故种类及主要原因,17,货运事故种类及主要原因,9.4.1,货运事故的种类和原因,18,海上运输货运事故难以避免,出现事故时有关方面应做好记录,保存相关文件或单证,以便为以后处理事故、分清责任提供证据。,9.4.2,记录货运事故的各种文件或单证,航海日志,卸货单证(卸货报告、过驳清单、货物残损单、货物溢短单),检验报告,海事声明,9.5,索赔,发生货损事故后,收货人要向承运人索赔。对于这些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收货人是否能够从承运人那里得到赔偿,首先要取决于造成事故的原因,其次要取决于承运人是否对造成这种事故承担责任。,19,索赔是指,由于货运事故造成了损失,货主向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9.5.1,索赔与索赔人,发出索赔通知,通过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正式提出索赔,原则上,有权对货运事故提出索赔要求的人,即索赔人,应该是该项货物的所有人,通常,索赔人是最后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也可以是索赔人。,9.5.2,索赔的一般程序,20,9.5.3,索赔单证,提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重理单,货物残损检验证书,商业发票,装箱单,修理单,9.5.4,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索赔人对索赔权利采用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要求承运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扣船。,21,索赔既可以由收货人提出,也可以由承保货物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通常是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他的代理人提出索赔。但是,当收货人根据保险合同已经从承保货物保险的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后,常将自己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向承运人或他的代理人提出索赔,这就是权益转让。,权益转让的具体做法是,收货人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后,签署,权益转让证书,(,letter of subrogation,),则表明收货人将这种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是根据“权益转让证书”取得了以收货人名义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权利。,9.5.5,权益转让,22,9.6,理赔,船公司或船公司的代理人接受和处理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所提出的索赔工作,称为理赔。,9.6.1,索赔案件的审核,对索赔单证的完备性的审核,索赔单证是否完备是指,索赔人所提供的作为举证的单证是否满足下述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证明索赔人是合法的索赔人,证明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证明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合理,23,9.6.1,索赔案件的审核,对索赔单证内容的审核,船公司或他的代理人不仅对索赔单证进行形式审查,看索赔单证是否齐全,还要进一步审核所有单证的内容,特别要注意审核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索赔人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否超过提单条款或有关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各种索赔单证上记载的日期、船名、航次、提单号、货物名称、标志内容是否一致。,货物受损是不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内发生的。,核实货物残损或短缺的货运单证上有没有大副或船长的签字和批注。,核对理货计数单据,查明货物在装、卸时的理货数据是否正确。,审核索赔清单中所列,CIF,货价与发票所列价格是否相符。,24,9.6.2,承运人的拒赔举证,承运人拒赔必须举证,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证明他和他的船长、船员、代理人或受雇人员都没有过失,或证明已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已适当地保管和照料了货物。这些文件中除前述收货单、理货计数单、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等货运单证,以及货物残损检验证书等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此外,有时还要提供如下单证及证明:,积载检验报告(,stowage survey report,),舱口检验报告(,hatch survey report,),卸货事故报告(,report on exception of cargo discharge,),海事声明(,sea protest or masters report,),25,9.6.3,赔偿金额的确定,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海商法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承运人的赔偿最高限额,对于普通货物,当实际损失大于赔偿责任限额时,承运人只按规定的限额给予赔偿。,对于贵重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通过约定,托运人有义务正确申报货名、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写明,则承运人对该货损赔偿最高限额为该货物的价值。,26,9.7,共同海损,9.7.1,共同海损的定义,在海上运输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船舶、货物或其他海上财产的损失和费用的支出,称为海损(,Average,)。,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凡是为了共同安全,为保全同一航海中的财产使之脱离危险,有意而且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支出特殊费用时,其行为就是共同海损行为。,中国海商法: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27,9.7.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的危险,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牺牲或费用支出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做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有效的,做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9.7.3,共同海损的形式,抛弃货物、燃料、物料或船舶属具的损失,扑灭船上火灾的损失,船舶有意搁浅造成的损失,作为燃油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的损失,在卸载等过程中遭受的损坏,28,9.7.4,共同海损的分摊,分摊共同海损的财产,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获得利益的财产所有人应向遭受损坏的财产所有人支付他应承担的损失和费用。,分摊财产主要有船舶、货物和运费三项。,集装箱,在按照运输合同运输的情况下,不管是属于轮船公司还是其他公司所有,都应作为单独的财产参加分摊。,旅客行李和自用物品,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的自用物品、邮件以及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的工资,都不是分摊财产。,按照比例分摊,是指按照因共同海损行为获救的船舶、货物、运费的分摊价值与共同海损损失额的比例,在各利害关系人之间分摊。,29,9.7.4,共同海损的分摊,受益财产分摊价值确定,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确定受益财产的价值即分摊价值的总的原则是“共同海损的分摊,应以航程终止时财产的实际净值为基础”。,共同海损理算概念,9.7.4,共同海损的分摊,共同海损理算是指,按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对各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数额所进行的审理和计算工作。,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国际:,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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