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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投资银行的监管,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投资银行监管的含义和必要性,明确投资银行监管的原则、体制及主要内容,熟悉国外投资银行的监管和我国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概述,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及类型,第四节 国外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1,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概述,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含义,监管机构依法对投资银行及其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依法利用经济手段对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不属于投资银行业监管的范围,而应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演变与发展,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主要集中在实施货币管理和防止银行挤提政策层面,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制、监管和干预都很少论及。,2.1929年经济大危机爆发后。,立足于市场不完全理论、主张国家干预政策和重视财政政策的凯恩斯主义取得了经济学的主流地位。,3.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开始复兴。,4.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和90年初。,金融自由化达到了高潮,很多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市场、金融商品价格等 方面的管制,一个全球化、开放式的统一金融市场初现雏形。,5.20世纪90年初代。,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2,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概述,三、政府管制证券市场的必要性,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经济原因 金融市场的失灵,1.证,券,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个人往往利用信息的不对称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暴利。,2.证券市场活动具有外在性。,证券活动会对其它市场主体和社会整体造成不利影响。此时该证券活动的主体并未就该活动对其他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3.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证券市场中大量投机者的存在会使证券市场的价格严重地背离正常的价值,并使证券市场动荡不已。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操纵行为会扭曲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造成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4.正常的经济金融市场秩序是一种公共品,。,证券市场与国民经济和公众生活关系密切。一旦证券市场出现问题,整个社会都会有连锁反应。,因此,经济学家主张政府介入金融市场的监管以降低社会成本。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上的主力机构之一,因而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有一个规范而又权威的证券监管机关代表政府来对证券业实施管制。,3,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是投资银行的服务对象。,2.维护投资银行业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3.保障投资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监管一方面要保护投资银行的机会均等和平等竞争地位,另一方面要防止和打破垄断,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协调性(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原则,4.效率性原则,5.统一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4,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三、投资银行业的监管内容(监管制度),(一)市场准入的监管(审批投资银行机构),在审批机构决定市场准入的条件、标准、自主权和灵活性方面,各国存在一定差异,但均把市场推入作为保障金融业安全与稳定的一项预防性措施。,国外投资银行的设立管理一般分为注册制(形式审查制)与许可制(实质审查制),。,1.注册制(形式审查制),在注册制条件下,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在相应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部门注册后便可以设立.,目前实施注册制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5,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2.特许制(许可制、实质审查制),在特许制条件下,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之后才能设立;同时,监管机构还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证券业发展目标,该投资银行的实力等考虑,批准经营何种业务。,实行特许制的典型的代表国家是日本。,与注册制相比,特许制对投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要求更为严格,行政色彩较为浓厚。,这两种制度的主要区别是:许可制需要有关主管机构的批准,而注册制的实质是,只要有关机构符合法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注册程序即可从事证券业务,而无须主管机构的特别批准。,6,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二)业务范围的监管(确定业务范围),对投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控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银行可以经营信贷、证券等多种金融业务,集商业银行职能与投资银行职能于一身,被誉为金融全能公司;,另一种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分业管理模式。,即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两业之间被“格拉斯-斯蒂格尔”墙隔离起来,但时至今日美国也走上了金融全能公司之路。应当说,金融全能公司是未来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我国对投资银行实行按业务分类管理,7,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三)对投资银行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监管的一般制度,投资银行业务范围除了包括传统的业务之外,还包括兼并重组、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资金管理、和咨询服务等等。,对投资银行业务活动监管的一般制度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2)资本比率限制,(3)经营管理制度,(4)经营报告制度,(5)收费标准限制,(6)交纳管理费制度,8,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四)对投资银行承销、经纪业务的监管,投资银行在证券发行者和证券投资者之间承担着桥梁的作用。投资银行的业务性质决定了投资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利益冲突,为防止投资银行为推销其积压在手中的证券误导投资者或挪用客户资金等行为的发生,,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承销、经纪业务的监管主要包括:,(1)保证金制度,(2)保密制度,证券承销业务的监管,(1)公开原则 (2)诚信原则 (3)风险控制 (4)费用限制,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1)坚持诚信原则,(2)在接受客户委托方面,有些国家禁止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全权委托,(3)对投资银行的一些道德约束,(4)佣金的规定,(5)投资银行负有对客户的证券交易信息保密的义务,9,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五)对投资银行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为防止投资银行操纵市场,或通过混淆其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侵犯客户利益,各国的监管机构往往在如下几方面,对投资银行的证券自营业务进行限制:,(1)限制投资银行所承担的风险,(2)准备金制度,禁止投资银行买空卖空的活动,(3)禁止投资银行操纵证券的价格,(4)规定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要严格分开,(5)规定投资银行必须实名经营,10,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六)对投资银行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投资银行基金管理业务涉及多方主体,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较复杂,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业务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1)建立基金设立审查制度,(2)建立基金运作管理制度,11,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七)对投资银行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金融创新既促进了经济发展,又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对投资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主要包括:,(1)增加市场的透明度,(2)证券(期货)交易所,票据交易所必须强化交易,清算以及交割的管理,将交易日到交割日的期限标准化,扩大使用交易当天便交割的制度,以增加市场的流动性.,(3)建立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体系和灵活的反应机制,(4)重视对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管理,要在技术上加强安全,以避免重大损失,12,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八)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1)实行业务许可制,(2)对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有相应的条件和资格要求,(3)在业务管理上,投资银行从事咨询业务时,不得代理从事证券,期货的买卖,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收益,不得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进行内幕交易.,(4)向投资人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所应用的有关信息 资料,应当是真实,合法的,且完整、客观和准确.,(5)向投资人就同一问题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应当一致,不得对客户区别对待.,13,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及类型,一、投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含义,投资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投资银行业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二、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类型,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就世界范围而言,按照监管主体分类,把各国证券监管体制模式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监管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综合型监管)模式。,14,1.投资银行:三个层面的监管架构,宏观层面:,强制性的政府监管,中观层面:,自律性的行业监管,微观层面:,内部性的企业监管,2.政府监管:目的、机构及内容,三大监管目的:,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效率,垂直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其他垂直监管,监管内容:,资格监管+业务监管+市场监管+风险监管,资料:投资银行的监管架构与政府监管,15,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及类型,表 91 不同监管体制的比较,类,型,代表国家,特 点,主 要 优 缺 点,集中型,监管体制,美国、日本、加拿大、中国,1.有投资银行管理的专门性法律,2.有全国性专门监管机构,1.有法可依,监管法制化2.监管机构超脱市场,较公正3.监管涉及面广,监管机构力不从心,自律型,监管体制,英国、荷兰,1,.没有投资银行管理的专门性法律 2.没有全国性专门监管机构,由自律组织与投资银行进行自我监管,1.即提供投资保护,又发挥市场的创新与竞争。2.投资银行参与制订管理规则,使监管更符合实际,提高了效率3.自我监管的非超脱性使监管不够公平,综合型,监管体制,德国、意大利,既强调集中监管,又注意发挥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上述其他两种机制的优点兼而有之,16,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及类型,(一)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简称集中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设立隶属于政府或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只起协助性作用.,这种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以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为代表,中国目前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也属于这种类型.,特点:,(1)集中立法,有一套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性法律.,(2)有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其中,以独立监管机构为主体.,17,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及类型,(二)自律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之外,较少干预投资银行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银行自身进行自我监管.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进行自我监管。,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荷兰,爱尔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其中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特点:,(1)通常没有制定专门规范投资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2)没有设立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依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18,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及类型,(三)中间型监管体制(综合型监管体制或分级监管体制),中间型监管体制是介于集中型和自律型之间的一种模式,是集中统一型监管体制与自律型监管体制两者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既设有专门性的立法和政府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也强调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又称为分级监管体制,包括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两种模式.,1.二级管理指的是政府监管机构与自律性组织互相结合的管理;,2.三级管理指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自律性组织三者相结合的管理,.,德国是中间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意大利、泰国、约旦等国也采取这种监管模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行集中型或自律型管理的国家已逐渐向中间型过渡。我国属于集中型监管模式。,19,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及类型,三、政府监管与自律组织管理的区别与联系,(一)区别,1.性质不同,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带有行政管理的性质;,自律组织对各投资银行的监管则具有自我约束性质。,2.监管依据不同,政府监管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监管;,自律组织除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外,还依据自律组织制订的章程、业务规则、细则等对投资银行进行管理。,3.监督范围不同,政府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的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自律组织主要对其会员及交易活动进行监管。,4.监管的具体内容不同,政府监管机构主要制定全国性有关投资银行业务法规,拟定监管条例,监管自律组织及证券中介机构,对重大违规案件进行查处等。,自律组织主要是对其会员实行自我监管。,5.采用的处罚不同,政府监管机构采取罚款、警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资格;,自律组织对其会员的处罚较轻微,包括罚款、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20,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及类型,(二)两者的联系,自律组织是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的桥梁和纽带,自律组织本身也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 自律监管是对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具体表现:,1.监管目的一致,2.自律组织在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3.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4.自律组织本身也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21,第四节 国外投资银行监管的典型模式,从世界范围看,国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大约可分为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两种,美国模式的证券监管体制是在法律管制的基础上辅以证券市场参加者的自律;英国模式的证券监管体制是以证券市场参加者的自律为基础,辅以法律管制。,22,第四节 国外投资银行监管的典型模式,一、美国投资银行的监管,美国模式:法定型监管体制,1.美国模式的特点,(1)具有完备的证券立法体系,市场规则法制化,(2)具有专门的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政府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2.美国监管模式的利弊,优点:,(1)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具有稳定性、严肃性和公正性,(2)更严格、公正、有效地发挥监管作用,(3)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就显得更为有力,缺点:,(1),政府对证券立法管理很难贴切于市场,并跟上市场的变化和发展。,(2),政府作为监管机构直接管制证券市场,很难做到适度,实现既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23,第四节 国外投资银行监管的典型模式,二、英国投资银行的监管,英国模式:自律型监管体系,1.英国证券监管模式的特点,(1)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自律机构的自我管理。,(2)政府对证券市场很少干预。,2.英国证券监管模式的利弊,优点:,(1),它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减少到最小限度,(2),使市场监管更为有效,(3),更能适合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证券业发展的需要,局限性:,(1)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相对欠缺,(2),其非超脱的地位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性,(3),其管理手段往往是显得软弱无力,24,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一、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一),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的形成与沿革,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前的阶段)。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当时人民银行、地方政府和证券交易所共同行使对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的管理。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199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证券管理办公室,管理全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迅速的证券市场使得国务院其他部委也依据相关的职能参与了证券市场的管理。但多头共管制导致主体不明,权限不清,政出多门,步调不一,造成了监管的混乱。,25,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到1998年(集中统一监管的过渡阶段),国务院总结了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的经验教训,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监管为主改为中央集中监管,并通过不断调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这一阶段较好地克服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无序和效率低下等弊端。但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的实际作用不明显,多头管理的局面仍存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权威性明显不足,中央与地方关系难以理顺。,26,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至今,是集中统一监管的形成阶段(或者政府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确立的阶段)。,国务院自1998年4月起决定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并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这标志着由政府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基本形成。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我国在证券市场上实行政府集中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证券监督模式。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同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挂牌,标志着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在实践中形成。,以上改革不仅克服了以往的一些弊端,表明我国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7,资料:,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程,我国证券监督体制的演变与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是同步进行的。中国证券管理体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幼稚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一)财政部独立管理阶段(1981年-1985年),这一阶段,,证券,的形式主要是,国库券,。其发行主要由财政部来组织和管理,而且由于受计划体制的影响,国人普遍缺乏投资观念与投资热情,国库券的发行必须通过行政摊派的办法来实现。,(二)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阶段(1986年-1992年10月),199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证券管理办公室,管理全国的证券市场,这一阶段,,,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证券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我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是,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规模的阶段。,(三),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主管阶段(1992年10月-1998年8月),(四)中国证监会主管阶段(1998年至今),1998年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十分重要的一年。之所以重要关键在两点:一是根据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决定,国务院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撤销了国务院证券委,其原有职责由,中国证监会,行使;(2)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即省一级人民政府原有的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者证监会不再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是人、财、物全部收归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原有部分省会城市的证管办或证监会并入省证管办一并实行垂直领导。,来自 MBA智库百科(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二)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特点,1、监管机构的主导性。,证券法在法律制度上确立了监管机构在监管中的主导地位。监管机构不仅作为监管规则的执行者在监管体系中处于中心,并有权对自律机构实施监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市场规则的创制权。,2、监管内容的实质性。,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都规定了实质性管理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证券的发行上,政府都采取了实质性管理的方式。,3、自律监管的从属性。,证券法确立的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证券监管模式。在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各种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并起辅助作用。,29,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三)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之处:过于将监管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使得无法对监管效果进行再监管。与美国证监会(SEC)相比,中国证监会还拥有证券规章制度制定的话语权。,从证券市场角度看,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相配套。而能够成功运作的监管体制应将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三者分开。,主要表现:,1、监管职责不清晰,。,从监管实践看,主要有两方面问题:,(1),是与中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不合理。,(2)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不清晰,2、现有监管人员与承担的繁多职责相比尚嫌不足,3、监管权限配置不尽合理。,从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证券监管机关权限配置结构不尽合理。,一是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重事后处理、轻事先预防。二是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4、监管方式有待改进。,我国证券市场仍残留着一些计划经济痕迹。,一是重审批,轻监管。二是重合规性监管,轻持续,风险监控,。三是重实体合法,轻程序公正。,30,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二、我国现行投资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及职责,当前我国投资银行监管采取的是集中型监管模式。,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以证券公司为主。,我国投资银行监管主要是指针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我国现行投资银行的监管机构有:,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业协会,3、证券交易所,31,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是我国现行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政策手段的制定机构和执行机构,其监管职责主要包括:,(1)起草证券、期货法规,拟定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2)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业务进行监管;,(3)对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直接管理,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业务活动;,(4)对证券、期货机构(包括中介机构)进行审批,对其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5)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发行、交易进行审批和统一监管;,(6)与地方政府一起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国证监会为主;,(7)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8)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进行监管;,(9)与境外监管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10)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32,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职责:,(1)受理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报送的备案材料。,(2)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规范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竞争行为。,(3)监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4)负责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5)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操守准则和行为规范,对证券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6)强化信息技术应用(IT)委员会的职能,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7)负责与证券公司相关的行业公共标准的起草与维护工作,但涉及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等的行业标准,应当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8)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9)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33,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三)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责,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为筹资者提供证券发行的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提供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联的各项服务。,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是指证券交易所按照既定的规则对证券发行、上市与交易各方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管,它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职能。,34,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三、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一)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形成,国务院于1987年3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二)证券发行监管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发行制度、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三方面:,1、发行制度,2000年以前,我国证券发行市场长期实行指标分配和行政推荐的审批制,2000年3月17日证监会公告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35,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2.发行方式,1991年和1992年采用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1993年开始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此后又先后采用过全额预缴款、上网竞价、上网定价等方式,,目前国内新股发行主要采用上网定价方式。,3、发行定价,1998年以前,股票发行定价属于固定价格方式,1996年以前,发行定价是以盈利预测为依据,1996年到1998年改为按过去三年已实现每股税后利润的算术平均值为依据,2001年3月,彻底放开市盈率限制,由承销商和上市公司确定发行价格,36,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普遍通行的监管原则。,(一)我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1.证券欺诈行为。,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3.内幕交易行为,4.关联交易。,5.其他违规行为。,37,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二)证券违法违规监管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性文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对证券市场中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了明确规定,主要种类有:,1.警告。,2.罚款。,3.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基金等资金。,4.没收非法所得。,5.停止股票发行资格。,6.暂停证券业经营、从业许可。,7.撤销证券业务经营、从业许可。,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8,第六节 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一、建立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必要性,首先,投资银行市场退出是切实提高投资银行业整体运行效率,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其次,投资银行市场退出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定,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基本要求。,再次,投资银行市场退出是完善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最后,投资银行市场退出也是警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形成一种健康的金融运行氛围的必要条件。,39,第六节 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二、投资银行的退出方式,从国际实践看,投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方式可分为主动式退出和被动式退出。,(一)主动式退出主要有两种情形:,1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议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2收购兼并,收购更多的是指实力雄厚的投资银行购买陷入困境的投资银行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从而取得控制权。兼并一般指由经营稳健的投资银行与陷入困境的投资银行将它们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合并在一起,被兼并的投资银行因失去原有的独立法人资格而退出市场。,(二)被动式退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接管,2破产清算,3行政关闭,40,第六节 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三、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国际经验,国际上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完善的法规和设计合理的退出程序,第一,投资银行退出的各个环节上都有完整的立法。,第二,各国政府在投资银行退出的处理方式上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在文化背景和政府管理方式相近的亚洲。,第三,各国政府在投资银行的的退出程序中大力加强市场化处理力度。,41,第六节 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二)建立了以监控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在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为全面反映投资银行资产流动性和整体业务的经营风险,投资银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以防范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整体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实现了风险管理内容指标化、风险管理技术数量化。其中典型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及欧盟的建立护栏法和美国SEC的全面型方法为代表。,(三)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总的来说,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是:,(1)大多数国家的投资者保护机制都建立在明确立法的基础上,并设有投资者保护机构,(2)侧重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3)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及投资收益,42,第六节 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四、中国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构建,(一)中国投资银行退出的特点,1管理层对投资银行的退出过度干预,2我国投资银行的退出以被动式退出为主,3对投资银行退出可能带来的风险缺乏完善的防范体系,(二)我国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基本框架,首先,根据全面性、重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选择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管理及内控能力和盈利能力指标作为投资银行退出的主要预警指标。,其次,根据预警指标透露的信息,发现问题投资银行,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43,第六节 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在此,列示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问题投资银行的不同处理方:,第一种类型:“存在问题较多、影响到日常运营”的投资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鼓励这类投资银行寻求市场化并购,同时采取非正式的监管行动,如以信函等形式对经营业务限期整改。,第二种类型:“存在严重潜在风险、破产可能性很大”的投资银行。,监管机构应促使投资银行寻求市场并购,同时采取下列正式监管行动。,第三种类型:“濒临破产”的投资银行。,这类投资银行面临生存危机,很可能已经资不抵债,监管机构可根据进一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通过解散、撤销、破产等途径退出。,1由中国证监会宣布撤销,2债权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3寻求并购,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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