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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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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常用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DG9CE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21〕4号)、《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21〕346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1),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的结果,提出外部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二)地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三)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第九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网)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条 水利部对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外部评审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是经水利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二条 外部评审 (一)评审单位依据《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采用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观察和记录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二)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外部评审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发证。 第十四条 外部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确定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单位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等级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水利部可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未取得证书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4CFB1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 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第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三)电监会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电监会; (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电机组(或风电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核准,并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取得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电监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评审机构现场评审人员和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责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四)统一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并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安全标准化之工作监护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D98GE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一、总则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及注意事项,并始终在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对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加以提醒,遇不安全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和制止。   二、要求   1. 所有工作人员,不准单独留在高压间内或室外变配电所高压设备区域内。   2.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3. 值班人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有危及他人安全情况时,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   4. 从事下列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4.1. 部分停电,工作人员可能误触导电部分时。   4.2.临时带电或跨越带电部分工作时。   4.3.登杆或高处进行复杂工作时。   4.4.低压带电工作时。   4.5.徒工或有电气常识的人参加电气工作或接近带电设备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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